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陆峰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5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陆峰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陆峰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