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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住房拆除新建项目
在不增户、不改变原建筑用途的
原则下,
允许不超过30%比例增容!

近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发布
《关于珠海市城镇危旧住房
拆除新建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有哪些资金筹措扶持?

一起来看看

适用范围及准入

《指导意见》拟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危旧住房的拆除新建,独立式住宅等别墅房屋和村民自建房屋不属于《指导意见》适用范畴。

危旧住房拆除新建原则上以独立宗地为基本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应当清晰、合法、无争议,满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后可提交申请。涉及共用宗地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权利人书面同意。

设计方案优化

危旧住房拆除新建项目在不增户、不改变原建筑用途的原则下,允许不超过30%比例增容,主要用于增设电梯等配套设施以及增加社区公共活动空间,切实提升居住环境体验。

其中原有住宅套内扩面主要针对原产权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成套住宅,且每户原有厨房、卫生间面积小于《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最低标准的(即厨房面积3.5平方米以下、卫生间面积2.5平方米以下),厨房面积可适当增加至约4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可适当增加至约3平方米;原产权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增加套内面积。

同时,对以建筑基底作为宗地范围的危旧住房拆除新建项目,允许将周边涉及的零星用地纳入一并实施改造,应用于增加必要的楼梯、电梯等公共空间。

资金筹措扶持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危旧住房拆除新建项目的前期经费、开发建设成本、搬迁安置成本等费用,原则上由危旧住房权利人按现状房屋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筹集资金,鼓励银行机构提供商业贷款等专项融资贷款服务。

为提高居民自主筹资意愿,一是对于住宅产权面积新增部分的地价,允许延迟至产权变更或上市交易时再补缴。二是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危旧住房拆除新建相关前期费用补助或减免等扶持方案并落实资金保障。

过渡安置优惠

《指导意见》第九条明确:危旧住房拆除新建项目实施期间,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各区可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进行过渡安置,并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

审批程序简化

危旧住房拆除新建项目属于存量用地再开发,无需重新供地,若涉及控规调整在实施方案阶段一并简化报批,项目在满足实施方案报批、全体业主同意以及资金足额筹集后,即可由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建设。

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全体权利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采取“旧证换新证”方式处理,原房屋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保持不变。

该模式有利于解决原抵押贷款房屋提前还款带来的资金压力、未及时办理原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引发的权益纠纷、部分房屋属非住宅产权的业主出资意愿不强等问题。

据悉,《指导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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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关附件,

并提交意见建议。

转发周知,
期待大家的宝贵意见建议!

来源:珠海政府网、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编辑/明敏
责任编辑/阳紫微
三审/常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