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调查人 邓启金

2024年12月27日,重庆宏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刘建明支付了最后一笔工程款,转账附言写着“所有费用结清”。刘建明签字确认。

三个月后,一份加盖着“重庆宏隆装饰有限公司南岳清水湾项目专用章”的《民工劳动工资清册》出现在一个名为《宏隆公司民工欠薪群》的微信群里,至于是谁创建了本群,笔者没有了解到。这枚印章,刘建明在法庭上承认系其个人刻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涉工程所在地)邓启金摄
随后,包括陈佰权在内的多名人员,持这份清册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隆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累计诉请金额80余万元。

2025年8月31日,刘建明带领其中十余人,前往宏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兵位于垫江县包家镇安乐村的老家。刘德兵的家人报了警。警察到场后,刘建明承认自己已经拿完了宏隆公司的所有结算款。

人群散去后,诉讼继续推进。

2026年4月,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宏隆公司对其中一笔21340元的劳务费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宏隆公司不服,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这是一起普通的劳务合同纠纷,还是一系列有组织的虚假诉讼?笔者就此展开调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伪造的《民工劳动工资清册》)受访者提供

第一部分:系列案件

80余万“欠薪”从何而来?

这不是一起孤立的案件。

据笔者了解,以陈佰权为原告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仅是系列案件中的一例。该系列涉及多名原告、多个案件,累计诉请金额80余万元。这些案件的模式高度相似:原告持刘建明制作的《民工劳动工资清册》向法院起诉,要求宏隆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刘建明同为被告。

这些原告的共同特点是:均非宏隆公司直接雇佣,而是从刘建明处分包工程的人员。

他们的共同“债务人”是刘建明。

他们的共同诉讼对象是宏隆公司。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北极海新闻报道截图)

第二部分:840万已结清

一份“所有费用结清”的确认

时间回溯至2019年。宏隆公司承接了贵州省铜仁市“南岳清水湾”项目的外墙装饰工程后,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刘建明,双方签订《清水湾价格单》,约定按面积单价结算。

刘建明又将其中外墙抹灰作业分包给陈佰权等人。双方约定按“22元/平方米”的面积单价结算——这是建筑行业常见的分包计价模式,按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结算劳务工程款,而非按日计酬。

2024年12月,宏隆公司与刘建明完成最终清算。双方签署的《2018-2023年度劳务结算清账表》及银行转账凭证显示,宏隆公司累计向刘建明支付款项超过840万元。

最后一笔尾款于2024年12月27日付清,转账附言明确写着:“所有费用结清”。刘建明签字确认。

这意味着,按照双方的结算确认,支付给下游分包人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这840余万元之中。

三个月后的转折

2025年3月9日,刘建明在一个名为“宏隆公司民工欠薪群”的微信群中,发送了一份《民工劳动工资清册》。清册加盖了一枚“重庆宏隆装饰有限公司南岳清水湾项目专用章”,列明了包括陈佰权在内的多名人员欠薪明细,欠付总额815738元,其中陈佰权一项显示欠付27340元(后更正为21340元)。

随后,包括陈佰权在内的多名人员,持这份清册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宏隆公司与刘建明一同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一个关键事实浮出水面:刘建明在法庭上承认,清册上所盖的项目专用章,系其个人刻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所有费用结清证据)受访者提供

第三部分:2025年8月31日,带人直闯老板老家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在系列诉讼进行期间,发生了一起耐人寻味的事件。

时间:2025年8月31日
地点: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镇安乐村——宏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兵的老家

据刘德兵向笔者叙述,当天,刘建明带领十余人突然出现在其老家。这些人中,包括后来成为系列案件原告的陈佰权等人。

刘德兵向记者回忆了当时与刘建明的对话:“我问他,你钱都拿完了,凭什么还带人来我家?他承认自己已经拿完了宏隆公司的全部结算款,但说不出带人来的理由,也没有让众人离开。”

刘德兵的家人报了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

“警察来了之后了解了情况。刘建明当着警察的面,承认自己已经拿完了钱。警察跟他解释了法律,告诉他既然钱已经结清了,再来老板老家闹事是没有道理的。”刘德兵说。

经过警方的解释说明,这群人最终散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逼款现场)受访者提供

从“闹事”到起诉

时间线如下:

· 2024年12月27日: 宏隆公司向刘建明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刘建明确认“所有费用结清”。
· 2025年3月9日: 刘建明在微信群发送《民工劳动工资清册》,使用其自认私刻的项目专用章。
· 2025年6月起: 包括陈佰权在内的多名人员陆续向法院起诉。
· 2025年8月31日: 刘建明带领其中十余人到刘德兵老家,警察到场后其承认已拿完钱。
· 此后: 系列诉讼持续推进。

笔者注意到,刘建明在警察面前承认“已经拿完了宏隆公司的全部结算款”,但这一事实似乎并未影响后续诉讼的走向。

第四部分:受访者叙述

老板与“侄儿”

在北极海新闻对本案进行报道后,笔者对宏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兵进行了专访。

刘德兵讲述了其与刘建明的关系:

“我和刘建明老家离得很近,也就一公里路。按刘家的辈分,他管我叫叔。”

据刘德兵叙述,刘建明在来宏隆公司之前,在老家从事卷纸巾生产。“那时候他挺难的。做卷纸巾需要资金周转,他到处借钱,欠了不少债。有一次送货途中还出了严重车祸。后来把东西卖了,还欠着钱。他找到我,说想来公司做事。”

“2012年左右,我把公司里比较好做的GRC和EPS项目优先安排给他带人施工。”刘德兵说,“当时公司其他劳务班组对此有看法。我们向大家解释了他的处境。”

据刘德兵称,刘建明在公司做劳务班组施工两三年后,基本把之前的借款还清了。

我帮他走出人生低谷,他拿了我的钱,却带人到我家闹事,还组织人告我。”刘德兵说。

笔者注意到,刘德兵在上述叙述时,内心充满愤怒,两眼泪光闪现,虽系其单方陈述,却也打动了笔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一审二审法院)邓启金摄
第五部分:法院的认定

两级法院的判决

2025年,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黔0602民初4686号),认定:

· 刘建明与陈佰权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刘建明应支付陈佰权劳务费21340元及利息;
· 宏隆公司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宏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4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26)黔06民终58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工资清册虽按工程量折算工天报酬,但已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欠薪事实客观存在;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依法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项目印章真伪、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等争议,法院认定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划分,且无实质犯罪线索佐证,不作审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全国多地法院的裁判观点

笔者注意到,对于“包工头”能否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全国多地法院裁判观点。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云民申5539号裁定书认定:按“平方米或接头个数为单位乘以单价计算得出”的款项,不属于农民工工资;主张者也因其“系劳务班组的负责人”而不被认定为农民工,不能适用条例要求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3018号裁定书认定:项目的“执行经理”不符合农民工身份,不能适用条例要求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4民终263号判决书认定:原告“具有施工班组‘包工头’的性质,其个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农民工’”,因此不适用“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规定。

北极海新闻援引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刘嘉欣律师的观点指出:“案涉款项并非农民工个人工资,而是陈某作为包工头的工程结算款,包含管理费、利润等,不应适用农民工工资连带支付规则。刘某单方出具的工资清册未经公司盖章确认,结算依据存疑。公司已足额结清项目工程款,已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刘某存在私刻印章嫌疑,本案或涉及虚假诉讼,企业不应为实际施工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争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六部分:待解的问题

若干事实争议

综合本案材料,以下事实在法庭内外存在争议:

关于款项性质。宏隆公司主张,陈佰权与刘建明约定按面积单价结算,系工程分包模式,所涉款项为工程款而非工资。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农民工工资。关键事实是:刘建明在庭审中承认,《民工劳动工资清册》中的“工天”一栏,系其用总工程款除以日工资单价“倒推”得出。这一事实是否影响款项性质的认定,各方存在不同看法。

关于印章问题。刘建明在法庭上承认,清册上所盖项目专用章系其个人刻制。宏隆公司主张该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法院认定该问题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划分,未作处理。

关于2025年8月31日事件。 刘德兵向记者叙述了刘建明带人前往其老家、警察到场、刘建明承认已拿完钱等情节。笔者未能从公安机关获取此事的相关记录,亦未能联系到刘建明本人核实。

关于刘建明是否已全额收到宏隆公司款项。 根据双方签署的结算文件及银行转账凭证,刘建明确认收到840余万元并签字确认“所有费用结清”。这是本案中双方争议较少的事实之一。

系列案件的后续

据笔者了解,该系列案件涉及多人多案,累计诉请金额80余万元。陈佰权案仅是其中一起。

宏隆公司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同时,宏隆公司正在考虑就刘建明涉嫌所有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系列案件的其他判决情况,以及刑事报案的处理结果,本人将继续关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受访者提供)

独立调查人手记:保护农民工,但不能成为失信人的“帮凶”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保障他们的劳动报酬权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这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初心,也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有的价值取向。

但“保护”不能演变为“泛化”,“倾向性”不能演变为“偏袒”。当一名“包工头”以工程分包的模式参与施工,按施工面积、按施工单价结算工程款——他已经在事实上选择了“商事主体”的身份。法律的保护,应当与其选择相匹配。

更重要的是,司法不能成为失信人“甩锅”的工具。

本案中,刘建明已经拿到了宏隆公司的全部840多万工程款。他不支付下游,是他的个人失信行为。他私刻公章、伪造证据,是刑事犯罪。他试图通过虚假诉讼将责任转嫁给宏隆公司,是对司法制度的滥用。

然而,两级法院的判决,恰恰帮助刘建明实现了这一目的——宏隆公司被判承担劳务费和利息的连带责任,陈佰权可以直接找宏隆公司要钱,而刘建明则可以心安理得地拿着那840多万,继续当他的“受害者”。

这不是法治应有的样子。

当善意的帮助换来的是诉状和判决,当“侄儿”拿了“叔叔”的钱还要把“叔叔”告上法庭并胜诉——这样的结果,传递给社会的信号是:失信可以获利,恩将仇报可以合法。

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然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