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法院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依据参与分配制度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对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时提起的诉讼。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存在异议事由复杂、诉讼请求表述混乱、审理范围不明、判决方式标准不一等困境。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70份相关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归纳总结,以完善裁判规则,有效提升执行效率与司法公信力。
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相关现状
170份裁判文书中,以原告主体类型划分,分为债权人、参与分配人、债务人及案外人,其中债权人异议的140份,占比82.4%,参与分配人异议的17份,占比10.0%,债务人异议的12份,占比7.0%,案外人异议的1份,占比0.6%。以被执行人主体类型划分,主要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中涉自然人120份,占比70.6%,涉法人47份,占比27.6%(其中一审21份,占比44.7%,二审再审26份,占比55.3%),其他主体3份,占比1.8%。
可见,涉法人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占比不低,二审、再审占比较一审占比有一定提高,且相较于涉自然人案件,涉法人案件因涉及债权人较多、财产结构更复杂、关联交易及抵押质押更为普遍,导致调解难度偏高、平均审理周期冗长,综合反映出此类案件诉讼程序解纷效率偏低、效果欠佳。
二、困境检视
一是异议事由复杂多样。样本显示,异议事由呈现多元复杂化特征:首先是事由种类多元化,典型事由如优先受偿权、分配主体资格、首封或财产处置贡献、分配顺序等;其次是复合事由普遍,异议人往往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多个异议事项,构成异议事由复合状态;最后是异议内容交叉,如认为享有抵押权应优先受偿,既是涉优先受偿权异议,又是涉分配顺序异议,使得异议事由复杂而难以界分。
二是诉讼请求表述不统一。就实体性请求而言,当原告以应享有优先权为由提出异议时,有的仅确认自身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的则进一步主张判决其应分得某一具体数额的案款;甚至有诉请直接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特定款项。在程序性请求中,即便诉求均为要求重新制作方案,表述也存在差异,如“请求法院重作分配方案并确定原告分配数额为××元”“要求按照原告优先分配范围重新作出”等。
三是争议焦点释明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样本判决书中,以是否释明争议焦点及释明程度划分:已释明且具体的41份,占比24.1%;未释明的为57份,占比33.5%;虽已释明但较为笼统的72份,占比42.4%。
四是诉请成立时判决内容不一。原告诉请成立的,大多数判决方式为仅撤销原分配方案或撤销后由执行机构重新作出;针对原告诉请或者分配方案作出实体性回应的占比少数,即便作出实体性回应,在形式或界限上亦存在差异。
三、裁判规则完善路径探索
(一)异议审查前置化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对当事人异议事由进行前置性的审查。前置性审查采用分阶层审查模式。审查后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可赋予异议人复议的权利。
1.应当对无效异议进行初步审核。
参照执行法草案,统一分配方案的核心内容如下:(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执行标的、待分配执行款金额;(三)债权总额、各债权的金额及申请分配的依据;(四)各债权的分配顺序及其依据;(五)各债权的应受分配金额;(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如分配时间、送达地址等。原告应填写异议事由表,有效异议范围限于上述内容,对超出法定异议范围的裁定不予受理。
2.应对程序性异议进行精准分流。
程序性异议的精准分流,需锚定争议是否以实体权利认定为基础。据此可分为四种情形,并对应差异化处理路径:其一,针对分配金额计算偏差、信息录入错误等纯技术性错误,由执行机构24小时内直接更正,避免不必要的流程延宕;其二,对于执行费扣除违规、参与分配程序启动瑕疵等执行行为违法争议,引导至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其三,当异议表现为实体争议的程序化包装时,如以“债权金额错误”质疑抵押权效力,穿透后应纳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实体审理范围;其四,对于虚假债权异议,应告知当事人可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诉讼程序中对执行依据效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与认定。
3.让法人有序退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已无适用法人主体的空间,但法人退出不宜一蹴而就,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法人主体特殊性划定暂缓退出范围,对房地产企业、教育医疗机构等涉民生与社会稳定的法人类型,暂保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救济渠道;第二阶段,以案件复杂度动态调整退出边界,将债权类型多元性、执行依据、财产权属清晰度作为核心参考指标,如债权人较少、执行依据均为生效裁判且无优先受偿权冲突的案件,可直接退出;第三阶段,则无一例外全体退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救济范围。
(二)审理程序规范与简化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应更注重效率价值,程序应予简化,为兼顾公平,对原告予以诉讼失能下的引导,基于三个维度完善诉讼规则。
1.诉讼之维:诉讼请求范式与举证责任简化。
诉讼请求包括对被告的实体权利请求和对法院的裁判请求。原告应提出具体的实体性确认请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程序性变更请求。实体权利请求确认后,原告有权选择审判机构作出何种处理方式,基于分配效率应建议直接修正原分配方案。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无关自身的实体权利义务知之有限,故应减轻原、被告举证责任。原告对实体性请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提供合同、产权证明等初步证据;被告应对分配方案合法性作出说明,否则推定原告主张成立,证明标准采用优势证据原则。
2.审理之维:争议焦点析出与审理范围圈定。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为原告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应围绕特定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状态展开,且以原告主张范围为限。
审理范围核心在于围绕原告主张的特定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审理,而非漫无边际地审查整个分配方案。同时对原告就分配方案提出的程序性请求予以回应,在裁判理由中阐明是否采纳及具体缘由。
3.程序之维:诉讼模式简化。
为提升效率,可采用“书面审理为主,听证为辅”的方式。对一定标的额范围内且经双方同意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一审普通程序审限限定在30日以内,二审采用速裁审,原则上实行独任审判,重大复杂案件保留合议庭审理方式,确保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言词辩论机会,对于权利义务清晰的案件可当庭宣判。
(三)立审执衔接与多部门协同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缓解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信息不对称问题,宜构建多部门协同机制予以破解。
1.审判机构优化主文判项的逻辑。
原告诉请成立时,裁判主文应明确执行内容,载明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实体性判项需明确当事人是否享有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采用“实体性判断+涉方案的初步结论”模式,如“确认原告对被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予调整分配顺序与金额”等。程序性判决方式采用“裁决修正优先+除外规则”:原则上由审判机构直接修正分配方案,同时设定除外规则避免极端化。除外规则以案件复杂度、修正可操作性、程序选择权为界定标准,并将债权人数量、权利冲突层级等因素作为量化指标。
2.执行机构落实分配方案并建立救济机制。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立案后,执行机构应于3日内完整移交执行卷宗资料及参与分配方案报告,包含分配事由、无异议案款发放情况及其他必要事项;审判机构审议案件或召开听证会,可依需邀请执行人员旁听,执行人员仅就执行实施过程中的事实部分作出陈述;遵从“双核对”机制,配合审判机构对分配方案展开二次校对,确保方案兼具裁判权威性与执行适配性。
判决生效后,执行机构应在10日内依据分配方案修正表完成案款发放;若需执行机构修正分配方案的,应依据实体性判项在3日内完成修正;同时建立闭环救济渠道,执行机构未按判决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监督;最后,针对分配方案的瑕疵性错误,执行机构有补正权,无需再引入诉讼程序。
3.构建审执联动协同机制。
成立立审执协调小组,由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作为核心组成部门,立案部门负责异议事由表填写、诉讼请求范式拟定指导、异议事由前置审查衔接以及督促执行机构按期移送材料;审管办承担流程监管与时间节点管控等职责。
构建审理与执行双向督促及审管机构全程监管机制,通过标准化分配方案格式与刚性时间节点管控强化流程规范。调解工作贯穿立审执全流程,尤其在立案前及执行依据修正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立审执机构可分别通过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快速固定分配方案,执行机构应于协议生效送达后3日内发放案款,以实质性化解纠纷。
人民法院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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