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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个非法集资的案子。四个被告人,两个判了集资诈骗罪,两个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样是在一家公司做事,为什么罪名不一样,刑期也差那么多?

翁某源、钟某斌先后在福建、湖北等地成立多家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宣传活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假借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承诺高额返现并赠送积分兑换礼品,非法吸收资金。

但实际上,公司没有实体产业,酒水都是从外面买来再卖的,根本没有酒厂、茶厂。所募集的资金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的高额返利和维持平台运转,属于典型的借新还旧。

在这个犯罪团伙中,四个人的分工不同:翁某源全面负责所有事务,钟某斌协助日常管理,二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募集资金;孙某根据安排负责分配钱款、采购物资等;邓某翔负责福建区域市场销售。

经统计,翁某源等人在福建永安、南平、湖北安陆三地,共向近300名被害人吸收资金11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0余万元。

法院认定翁某源、钟某斌构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年;孙某、邓某翔构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六个月。

为何定罪不同?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想把钱据为己有。说白了,是想吞掉投资人的钱。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想用这些钱去经营、去赚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想借钱生钱,但方法违法了。

对于翁某源和钟某斌来说,公司没有实体产业,主要收入来源就是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高额返利和平台运转开支,运营模式明显不具有营利性和可持续性,所以法院认定他们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定集资诈骗罪的根本原因。

而孙某和邓某翔是受雇的员工,负责分配钱款、采购物资、市场销售等具体工作,并未实际占有和控制募集钱款,对公司运营模式和真实营利状况缺少整体认识。因此,认定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那么,作为律师如何辩护?

对实际控制人:争取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

如果被指控集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是论证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如果集资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争取从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重点审查资金是否确实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客观经营风险而非主观恶意挥霍。

对普通员工:如果你是受雇的员工,只负责具体事务、拿固定工资,没有参与决策、没有实际控制资金,可以从以下角度辩护:

层级低:处于公司底层,对整体运营模式不了解

职责有限:只负责分配钱款、采购物资等辅助性工作

不知情:不知道公司在虚构事实、也不知道资金真实去向

无实际控制权:没有占有和控制募集资金

如果能证明上述情节,可以争取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两罪的量刑差距巨大。

最后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根本的区别就一个:行为人有没有想吞掉这笔钱的主观故意。

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组织者,如果明知公司没有实体产业、资金无法返还,仍然虚构事实吸收资金,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刑期十年起步,最高无期。

对于受雇参与、拿固定工资、不了解公司真实运营状况的普通员工,如果能够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罪名可能降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相对较轻。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请记住: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评估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有降格辩护的空间、是否有从轻情节可以争取。

我是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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