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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李舒律师 等

职务类刑事案件中,是否具备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区分受贿罪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核心分界线。大量受贿案件辩护、公诉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行为人手中职权是否对请托事项形成制约、隶属关系;二是区分受贿罪对外行政审批管理职权,与贪污罪对内管财职权。结合多份一线刑事生效判决,正面归纳构成受贿的两类情形,反面列明不满足职务便利、不成立受贿的三类情形,同时清晰厘清受贿、贪污两罪 “职务便利” 本质差异,给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合规自查提供完整裁判尺度。

长尾关键词: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怎么认定、隶属制约关系职权算受贿吗、无职权收取财物不构成受贿、受贿与贪污职务便利区别、环保督查职权受贿判例、工程招投标受贿辩护要点、单纯劳务分红不属受贿、无请托送礼不成立受贿、领导侵占下属财物定贪污、刑辩职务便利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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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与纪要规则

《刑法》第385条普通受贿罪、第388条斡旋受贿,均以 “利用职务便利 / 职权地位便利” 为构成基础。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认定标准:

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包含两层:

1. 本人直接主管、承办、处置公共事务的固有职权;

2. 本人职务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公职人员职权。

单位领导借助下级工作人员职权办事,直接认定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区分关键:受贿罪便利是对外审批、监管、项目协调等公共管理职权;贪污罪便利是对内主管、经手、管控本单位公共财物,即便利用上下级管理权限占有下属部门资金,只定贪污,不构成索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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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高频踩坑痛点

痛点1:分不清领导对下级的管理职权是否属于受贿便利

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认为只是安排下属办事,不属于自己的直接职权,司法实践统一认定隶属制约关系属于职务便利,仍构成受贿。

痛点2:仅提供劳务、无对应管理审批权,收取分红仍被指控受贿

民事合伙、技术劳务分工获取收益,办案机关容易直接定性权钱交易,辩护重点落在案涉事项不在行为人职权管辖范围。

痛点3:逢年过节收礼无对应请托事项,被认定涉嫌受贿

单纯人情往来、没有具体办事诉求,未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利,不满足受贿构成要件。

痛点4:混淆受贿、贪污两类职务便利,错定罪名

领导占有下属内设机构资金,无对外请托关系、不存在行贿主体,不具备权钱交易属性,只能定性贪污而非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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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认定: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成立受贿罪两类判例标准

情形 1:本人直接监管、督办、协调职权,收受财物构成受贿

公职岗位拥有专项督查、项目约谈、问责线索移交等法定监管权力,相关企业存在对应信访、整改事项在其督办范围,接受企业请托利用督查职权协调处理,收受大额财物,法院认定属于利用本人职务便利,构成受贿罪。

(判例:环保督查岗位公职人员利用全域环保督办职权为砂场、建材企业协调信访投诉,认定受贿)

情形 2:职权存在隶属、制约下级,借助下属办事同样算职务便利

行为人分管招投标、招商审批工作,对区域招标代理业务拥有审核、备案、监督权限,利用分管职权帮助中介机构拿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钱;单位领导对下级部门具备管理制约力,安排下属落实请托事项,均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成立受贿。

(判例:发改分管干部利用招投标监管职权,帮助中介拿代理业务定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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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认定:不构成“利用职务便利”,不成立受贿三类判例标准

情形 1:对案涉工程无审批、管控职权,仅提供技术劳务分利

公职人员仅负责小区供水主管道审批,对室内二次装修、表后安装工程无任何管理权限;各方平等合伙,行为人仅提供图纸、预算技术服务,按约定分取工程利润,不存在权钱交易,不认定受贿,仅作违纪处理。

情形 2:收受财物期间无对应请托事项,未动用职权谋利

行为人调离原岗位后,过往行贿人仅节日送礼,全程无新的办事诉求,行为人也未利用现有岗位职权为对方提供任何便利,缺少受贿核心的权钱交易关系,不予定罪。

情形 3:利用对内财务管理权侵占下属单位资金,只定贪污而非受贿

支队领导利用对下属大队的管理职权,索要下属内设机构资金用于单位开销,主观仅意图占有公共财物,无外部请托人、不存在行贿对价,不具备受贿 “权钱交易” 本质,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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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 VS 贪污:“利用职务便利” 核心区分对照表

1. 职权属性不同

受贿:对外公共管理、审批、督查、项目制约类公权力;

贪污:对内主管、经手、管控本单位 / 下属公共财物的管财权力。

2. 法律关系不同

受贿:存在行贿人、受贿人双向权钱交易对价;

贪污:仅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无外部请托行贿一方。

3. 典型区分场景

领导向下属部门索要资金用于自身开支→贪污;

企业找领导审批项目、事后送钱→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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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操辩护要点

1. 核查职权清单:逐项区分涉案事项是否属于当事人主管、监管范围,无对应审批制约权可直接否定职务便利;

2. 区分款项性质:若属于劳务、合伙经营分红,完整提交分工、出资、施工证据,切断权钱交易关联;

3. 核对请托事实:多年过节礼金无具体办事诉求,可主张不存在谋利要件;

4. 罪名区分辩护:侵占单位、下属公共财物案件,重点论证仅具备内部管财便利,不满足受贿对外管理职权要件,争取变更定性为贪污或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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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判断是否成立受贿罪,核心两点:一是行为人对请托事项拥有直接管理、督查、审批职权,或对经办人员存在隶属、制约管理关系;二是收受财物与职权行使形成对价的权钱交易关系。

单纯提供民事劳务、无对应事项监管权,或仅收受礼金无任何办事请托,均不满足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要件;同时务必区分受贿对外管理职权、贪污对内管财职权,两类罪名的职务便利边界清晰,是刑事案件关键辩点。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长期深耕贪污贿赂、职务犯罪辩护,熟悉监察调查、公诉、审判全流程职务便利认定裁判尺度,可提供受贿、贪污类案件全流程辩护、涉案罪名区分法律论证、庭审辩护方案定制服务。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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