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类似“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述主要集中在受贿类罪、行贿类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状。相较其他两种情形而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很难“杀”,即较受贿类罪及行贿类罪中的“为……谋取利益”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更为严格:一是不同于行贿类罪,它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行为人只要主观上有这样的意图,就构成该罪;二是不同于受贿类罪,它是需要现实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是只要行为人明知请托人的请托、或者承诺、转达请托就能够认定。
正是因为上述两个特质,导致办案机关有很大的冲动,总是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层面,想通过套用行贿类罪、受贿类罪的认定,来虚化或者架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一种罪刑法定意识淡漠的表现。
-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同于受贿类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领导身边人或能够和领导说得上话的人),该类主体并不是案涉利用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他们本身在案件中没有职务行为。
受贿罪(包括斡旋受贿)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被三个司法解释虚化、架空,但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提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最高法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将受贿罪(仅指刑法第385条)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明知、承诺、实施、实现四个阶段,只要明知他人请托,就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甚至根据《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二款,只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超过三万元,即便没有任何请托,也能从规范层面推定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并未扩展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甚至没有扩展到刑法第388条的斡旋受贿罪。
直到2026年4月10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向请托人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受贿论处。明知请托人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才将这样的标准放宽到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但新司法解释也并未涉及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质言之,当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未被虚化、架空,仍是需要调查机关深入搜集证据、法庭上控方举证的实打实的客观构成要件。
- 二、刻意混淆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面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很难杀死”的构成要件要素,控方在法庭上往往会引用了“两高”2012年《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提出只要行为人具有找领导打招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就能够评价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答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的立法表述可以看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不是主观上想去请托就能直接构成该罪。这与行贿罪罪状的规定并不相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目的。哪怕是行贿罪,也要举证证明相关谋取利益的程序违法。不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想法或者意图,客观上都是合法合规合乎程序获取了利益,就能够按照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逻辑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样的做法,与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想通过购买的老鼠药要死被害人,结果老鼠药是假药,被害人之所以会死亡是因为当天多服用了处方药致死,将被自己滥用药物的被害人死亡结果归责于假药的做法是一样的。同理,即便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主观上有通过向领导打招呼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但客观上,有的是因为领导的下属并没有贯彻落实,或者整个过程仍是依法依规确认,即便请托人获利,也是客观公平竞争后的结果,把这样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想法就是在主观归罪。
【作者简介】本文由刑事辩护律师丁慧敏结合实务案例撰写。
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学术任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学术成果: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核心期刊/ 权威报刊发表法学论文多篇。
执业专长: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曾办理厅局级干部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 50 余起、行贿案件多起,均实现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良好辩护效果;成功办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多起,斩获无罪、罪轻等优质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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