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脑机智能体的快速发展冲击了传统行动理论范式,为人机交互时代个体自我建构赋予了全新内涵。因果行动理论在界定主动型与被动型脑机智能的行动、判定责任方面显现出局限,而规范行动理论为厘清脑机智能的行动归属、界定道德责任、阐释个体自我建构,提供了更具解释力的理论路径。
原文 :《脑机智能体的“行动”:从因果解释到规范建构》
作者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武小西
图片 |网络
本世纪迎来了生命科技和数智技术的迅猛发展,基因编辑和人工智能作为革命性技术,正在改变并重塑人类的自我理解和生存形态。从表面看,基因编辑针对人自身,人工智能则是在人体之外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和延展。然而,两者的发展密切相关,正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遗传学所需的大量数据处理工作成为可能。如果说基因编辑与人工智能的关联主要在于技术层面的可能性条件,那么脑机接口技术(Brain-Computer Interface)则是直接以融合生物智能和人工智能为目标,为恢复瘫痪者的行动能力、治疗重度抑郁、让失聪者重获听觉体验等医学难题带来了重要突破。脑机接口技术通过采集患者的脑神经信号并将其转化为数字信号,使患者能够控制外部设备以实现“行动”。脑机接口的使用者将生物智能和人工智能融合,形成了一个“脑机智能体”。
01
因果行动理论与脑机智能
在当代主流行动理论(即戴维德森传统的因果行动理论)的语境下,有学者质疑脑机智能“以想行事”的外部效应能否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行动”。使用主动型脑机接口的瘫痪患者,通过对运动的想象激活大脑的感觉运动区域来控制外部设备。然而,根据主流的行动理论,行动是由行动者的意图或信念/欲望所引发的身体运动,这里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引发行动的是行动者特定的精神状态,二是特定的精神状态因果地引发行动。既然脑机智能体发出的动作不是由意图或信念/欲望引发的,而是由对身体运动的“想象”引发的,那么根据因果行动理论,这些动作不能被界定为严格意义上的行动。
因果行动理论对被动型脑机智能引发的后果是否算“行动”的判断,也与人们的直觉存在出入。非侵入式或被动型脑机智能的主要用途并非医学治疗,而是用于监控用户的精神状态,例如在医生或司机过于疲劳时进行提醒。学界对此类技术的关注点多集中于用户隐私,普遍认为用户无需对被动型脑机接口应用引起的后果负法律责任。毕竟,用户并未将被检测到的心理状态视为引发动作的“意图”,其后果不应被视为用户的行动结果。然而,有学者基于认知科学和意识理论的前沿研究指出,大脑是“有意识—无意识”双系统并行运作的。除了有意识的意图,本能和直觉等无意识的心理状态也在行为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时常作为无意识的意图引发身体动作,此类动作应被视为需要行动者负责任的行动。从这个角度看,被动型脑机接口由无意识的心理状态引发的身体动作,满足了因果行动理论的两个要素:有(无意识的)意图和因果性。因此,被动型脑机接口引起的身体动作应被认定为行动,用户亦应为此负责。
02
反思因果行动理论
因果行动理论在判断主动型和被动型脑机智能的行动时,都有悖于人们的直觉。这一方面表明,脑机智能体的能动结构不同于纯然生物智能,现有行动理论的概念架构对我们理解新型智能体的帮助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代主流行动理论本身的局限和盲点。如前所述,行动理论强调特定心理状态与身体动作之间的因果关联。为何特定心理状态与因果性是最关键的两个要素?这是因为行动理论旨在区分行动与无意识的身体动态(诸如抽搐和眨眼),其作为一种描述性形而上学,主要是在当代心灵哲学领域发展起来的。因此,因果行动理论不认为理解人类行动需要诉诸伦理性的自我认同,也不聚焦于行动与行动者的道德责任等问题。因果行动理论试图在这些规范性问题上保持价值中立,不预设特定的价值观念,以达到客观描述的效果。
行动理论的问题意识和研究领域,解释了其关注点局限于描述性的因果关联。它既没有将对行动的理解置于更广阔的规范性语境中,又没有通过行动与行动者的密切关联,来阐明作为行动者的道德主体性。然而,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行动概念便与人的实践、“善好生活”密切相关,“一切人类行为都是为了某种善”。无论是在哲学史传统中,还是在日常语境中,对行动的理解密切关联到行动者与“善好生活”,人们对自我或他人的行动的理解,往往都会诉诸行动者的动机或目的,并将其置于具体的社会情境中进行价值评判。因此,规范性是理解人类行动的一个关键维度。若仅诉诸因果性来解释行动,便忽视了行动概念之所以重要的根本原因。
03
规范行动理论与脑机智能
根据当代道德哲学家克莉丝汀·科斯嘉德的规范能动性理论,我们无法不基于行动者的人格而获得对行动的恰当理解。人格之所以重要,并非因为其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事实性,而在于个人同一性构成了实践的必要条件和运行机制。科斯嘉德认为,戴维德森传统的因果行动理论存在缺陷:若仅诉诸意图与身体动作之间的因果性来理解行动,便无法解释人类行动的两个关键特征——行动的规范性与行动者的同一性。行动是可以被规范地评价的,它既可能成功,又可能失败;如果行动仅取决于因果性,行动就成为一种必然,从而无法被规范地评价。
进一步说,行动表达着作为整体的某个人的本质,行动者必须是作为统一整体的个体。把自身的能动性统一成整体,是一项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的规范活动。人们通常面临多个欲望或动机相互竞争,如果没有特定的心理机制将某一动机确立为行动的理由,结果便只能是由某个偶然胜出的动机引发身体动作。因此,能动者需要运用康德式的理由生成机制将自身统一为整体。简言之,行动并非被动机因果地促发,而是基于行动者经反思所接受的理由。
科斯嘉德的规范行动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脑机智能的行动归属问题。在主动型脑机智能中,引发机械臂动作的心理状态是对运动的想象,而不是意图。根据因果行动理论,脑机智能移动机械臂喝水的动作不能被视为行动;但根据规范行动理论,瘫痪者通过脑机接口介导的喝水动作,正是其运用脑机接口技术恢复自身行动能力的表现,理应被视为行动。被动型脑机智能的行动判定则比较复杂。设想如下情境:在一次耗时很长的大型手术中,某医生用被动型脑机接口来检测自身疲劳情况。期间,系统因检测到医生持续处于疲劳状态,自动中止了手术系统的电子操作端,导致手术突然中断并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在这个案例中,医生应该对此医疗事故负责吗?因果行动理论无法给出清晰的判断,但规范行动理论则可以通过考察医生是否知晓并同意在手术中使用被动型脑机接口来界定责任。如果是医院的管理机制强制医生佩戴被动型脑机接口,且未获得医生同意,医生便不应为医疗事故负责,事故的责任方似乎应为医院;如果是医生自己选择佩戴被动型脑机接口,则其应为医疗事故负责,因为医生理应预见到系统因检测到数据而中断手术的可能性。
综上,我们通过讨论脑机智能体的行动归属问题,论证了规范行动理论相较于因果行动理论的优势:唯有诉诸行动者本人,考察其情境性的目标甚至人生规划,才能充分理解行动的本质。行动总是某个人的行动,它当然是由意图因果地引发的身体动作,但因果性只描绘了人类行动本质的一个局部。只有洞察行动如何构成行动者的人格,才能获得关于人类行动的完整理解。这一点对脑机智能的行动归责与自我认同问题尤为重要。脑机接口技术作为一种新兴医疗技术,其特殊性在于医学的对象是人,医疗技术本质上是关于人自身的技术,因此,新兴医疗技术不仅对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建构提出新的挑战,也为人机交互时代的个体建构提供了新契机:人类历史的发展本就是不断发明和运用新技术以适应环境、改善自身的过程,脑机接口技术正是这一历史进程在数字智能时代的延续和体现。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2002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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