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公司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又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当下的经济补偿,更关乎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的梁广宇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为这一问题给出了实战答案。

黄某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岗位。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13日,黄某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随后,黄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黄某遂委托梁广宇律师代理本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虽未到庭参加庭审,但从常理推测,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抗辩理由。比如,公司或许会认为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可能会觉得已缴纳社保,自己不应再承担额外责任。
梁广宇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自黄某入职一个月后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2.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公司已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在黄某工伤后,公司有协助其申领基金支付部分的义务。并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本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3. 劳动关系的认定:黄某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逃避自身的法律责任。
综合来看,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应承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同时,公司在黄某工伤后拒绝支付相关待遇,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结果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为终局裁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有很多。比如,一些企业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会有太大法律后果,或者认为缴纳了社保就无需再承担其他工伤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即使缴纳了社保,在工伤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相关待遇,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梁广宇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申请人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律师的专业能力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