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惹的祸!”河南濮阳,61岁女子骑电动三轮车载3岁孙子外出,停车买烧饼时,她将孙子独自留在车上,不料孙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突然启动,撞向路边烧饼摊,将摊主撞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女子全责,摊主索赔14.8万元,女子、孩子父母及保险公司均表示自己无需赔偿,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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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下午1点40分,河南省南乐县某乡村道路旁,61岁的李敏骑着自家的电动三轮车,载着年仅3岁的孙子张沐出门。

行至一家文具店前的烧饼摊时,李敏停下车辆,未拔钥匙也未采取制动措施,便下车购买烧饼,将年幼的孙子独自留在了三轮车的驾驶位上。

就在李敏转身的工夫,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留在车上的3岁张沐,可能出于好奇,用手扳动了车把或触碰了开关,导致这辆“无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突然向前窜出,径直撞向了路边的烧饼摊。

摊主顾真(女,56岁)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当场受伤,同在摊前购物的另一名顾客陶平也被波及受伤。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明确指出:李敏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顾真、陶平无责任。事故原因是“李敏将三轮电动车停放下车买烧饼时,乘坐人张沐(3岁)操作不当致三轮电动车碰撞到烧饼摊”。

顾真伤势不轻,被送往医院治疗14天,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膝关节多处韧带及半月板损伤等,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她支付医疗费1.8万余元,并产生了误工、护理、营养等诸多损失。

事后,顾真将李敏、张沐及其父母,以及涉案三轮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4.8万余元。

一审庭审中,各方对责任承担争执不下:

顾真认为李敏停车未确保安全,存在重大过错;张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赔付。

李敏承认自己有责任,但强调是孙子操作不当直接导致事故,且认为顾真占道经营也有过错。同时,她认为保险公司应全赔。

张沐父母情绪最为激动,他们认为,事故认定书已明确李敏全责,自己儿子(张沐)无责任,法院不应“法外裁判”让他们承担30%的责任。他们还主张顾真违法占道经营是主因,并申请法院调取公安卷宗查明孩子具体如何“操作不当”。

保险公司提出两点核心抗辩:第一,保险合同约定只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造成的损失,3岁的张沐绝非“合法驾驶人”,故保险公司不应赔。第二,合同有200元绝对免赔额,应予扣除。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民事侵权责任需综合各方过错认定。李敏未尽到对车辆及幼儿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沐的行为直接引发事故,双方过错结合导致损害。

李敏停车未确保安全,是第一重过错;将3岁幼儿独自留在未妥善制动的车辆上,是第二重过错;张沐父母所称“占道经营”无证据支持。

张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虽无主观恶意,但客观上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其侵权责任依法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综合考虑,酌定李敏承担70%责任,张沐的父母承担30%责任。

2.关于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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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是车辆合法使用人,事故发生在使用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沐非合法驾驶人”为由拒赔,属于免责条款,但因其未能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生效。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医疗费限额5000元、伤残限额18000元)赔偿,合计23000元。对200元免赔额的主张,同样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予支持。

经核算,顾真总损失为147833.92元,先由保险公司在李敏的责任份额内赔付23000元,剩余124833.92元,由李敏承担70%即87383.74元,张沐父母承担30%即37450.18元。

伯瞻提醒:本案是写给所有家长和监护人的一堂安全课。

第一,永远不要将幼儿单独留在未熄火、未制动的任何车辆中,哪怕只有一分钟。

第二,带孩子外出,你就是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务必时刻保持警惕。

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赔偿的“最终判决”,民事赔偿需综合全案过错。

第四,购买保险时,务必看清条款,特别是免责部分;而保险公司,别让免责条款因程序瑕疵而“沉睡”。

一时的疏忽,可能带来几个家庭难以承受的重担。安全无小事,监护责任重于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