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一场矿难,最怕被讲成“意外”。瓦斯不会自己开会决定爆炸,入井人数也不会自己变成一团糊涂账。2026年5月22日19时29分,山西长治沁源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截至23日晚造成82人遇难、2人失联、12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就这起矿难,笔者与北京知名律师李向安交流,听取他从法律视角的专业意见,李律师认为:这次事故所涉及责任主体是多方面的,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也是多层级的。从涉及的有关责任主体范围而言,必须追究有关涉事企业、有关企业责任人、有关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责任的层级而言,必须从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狠狠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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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后的混乱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发布会承认,企业对作业人数统计不清,导致一开始通报人数极不准确。煤矿是什么地方?不是菜市场,不是临时工地,是高瓦斯、高风险、高强度监管行业。谁下井、谁在岗、谁升井,本应像账本一样清楚。结果一出事,连自己井下有多少人都说不明白,这不是管理粗糙,是生命管理系统坍塌了。媒体还提到,留神峪煤矿给出的图纸与实际不符,救援人员只能一个个巷道搜救;涉事企业2025年曾两次因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问题包括入井工作服标识、急停保护、顶板支护等等。可以说,危险一直存在,这次量变达成质变而已。

这不是一句“痛心”就能掩盖过去的事!一个煤矿此前被罚、被列入灾害严重生产煤矿名单,最后把风险“养”到爆炸,说明安全生产在某些环节成了纸面功夫。检查来时一套,生产时一套;文件上严防死守,井下却漏洞成串。最可怕的不是瓦斯,是把瓦斯当作成本项把矿工当作可替换数字把监管当成例行签字李向安律师对我说:“一切责任事故,均为人祸”,这句话说得很绝对,很难听,但这次必须听。

所谓人祸,不是抢在调查组之前给谁定罪,而是承认事故背后一定有人的决定、人的失职、人的纵容、人的侥幸。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可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可追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对应的是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法律条文摆在那里,不是用来装订成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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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要保供,企业要赚钱,地方要产值,这都不是把人命押进矿井的理由,追责不能只抓几个现场人员交差顶账。真正该问的是:谁决定继续生产?谁知道隐患还放行?谁对安全投入抠门?谁让图纸和现场对不上?谁把下井人数管成糊涂账?谁对多次处罚后的整改验收签了字?谁检查过、谁签名、谁负责,这条链必须一寸寸往上捋。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已明确要查清查透事故原因查清查透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责任,并严查隐蔽工作面作业安全监控造假下井作业人数不清违规分包转包等问题。李向安律师说: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必须依据刑法第134、135、139条等有关条款规定,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从严、从重、从快追究涉案企业及企业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从严、从重、从快追究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刑事责任要硬,行政责任也要硬。安全生产法明明白白写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逃匿,或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要给予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若对事故隐瞒、谎报、迟报,也要处分,构成犯罪同样追刑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还可以按罚款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李向安律师称:在追究行政责任方面,必须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涉事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予以重罚,对有关企业责任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给予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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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律师提醒,民事赔偿不能变成冷冰冰的流程,必须给予受害人足够的充分赔偿,让涉事企业承担最高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医疗费用、商业保险金、营养费、交通费、其亲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恤金等等有关法定赔偿项目必须足额、及时赔偿到位。法律规定“拒不承担责任或者负责人逃匿的,最终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遇难者家属要的不是几句安慰话,不是会议室里的鞠躬,不是“深刻吸取教训”的横幅。他们要的是足额赔偿、长期保障、真相公开、责任落地矿工把命交给井下,企业不能把赔偿当作成本核算里的小数点。

教训是惨痛的,但亡羊补牢,未为迟晚。山西是煤炭大省,煤炭对国家能源安全仍有很大分量。但越是支柱产业,越不能把矿工生命当燃料。中国需要能源安全,也需要生产安全;需要煤,也需要安全底线。一次特别重大的事故,砸碎的不只是一个企业的招牌,也是地方监管公信力、安全制度执行力和公众信任。该停的矿要停,该关的企业要关,该抓的人要抓,该处分的干部要处分,该赔的钱一分不能少。别让矿工在井下流血,家属在地上流泪,责任人最后只是换个地方喝茶。李律师最后说:山西这起矿难,必须从刑事、行政、民事三条红线严追到底,追不透,下一次警钟就不是警钟,而是另一声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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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律师:以无罪辩护、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称于法律界,已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能力。其“弘扬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为人宗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