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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民法典宣传月增进民生福祉主题,面向社会全体群众,聚焦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日常消费维权三大民生重点,以法条 + 案例 + 通俗解读形式,普及身边常用法律知识,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一、人格权编:你的尊严与信息,法律全程护航

人格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民事权利,《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全方位守护每个人的人身尊严与合法权益。

  1. ①肖像权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营销推广,含 AI 换脸、视频拼接、表情包商用等新型侵权行为,均受法律约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18-1019 条。

    《民法典》第 1018 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 《民法典》第 1019 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②隐私权

    公民私密空间、私密行踪、私密谈话、私人生活等不受非法窥探、偷拍、泄露、传播,任何私自监控、闯入私密场所、散播私人隐私的行为均属违法。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32–1033 条

  4. 《民法典》第 1032 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5. 《民法典》第 1033 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6. ③个人信息保护

    商场、小区、门店等场所不得强制随意使用人脸识别;收集、存储、使用个人手机号、住址、行踪、生物信息等,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私自泄露倒卖。

  7.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34 条、第 1035 条

  8. 《民法典》第 1034 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9. 《民法典》第 1035 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10. ④名誉权

    网络平台、社交群组中,不得捏造事实造谣、恶意诽谤、侮辱诋毁他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造谣传谣需承担民事赔偿、赔礼道歉,情节严重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1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24 条

  12. 《民法典》第 1024 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消费者 / 民生场景:合同与侵权双重法律保障

聚焦群众日常生活高频纠纷场景,融合《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权利边界、划定行为底线。

  1. ①网购 7 日无理由退货

    除法定特殊商品外,消费者网购商品享有7 日无理由退货法定权利,商家不得无故拒绝、设置霸王条款限制退货权益。

  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619 条、第 620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

  3. 《民法典》第 619 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4. 《民法典》第 620 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 ②物业服务权益约束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小区管理规范,履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公共秩序管理等义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业主有权依规维权、提出整改。

  7.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942 条

  8. 《民法典》第 942 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9. 高空抛物责任界定

    法律明确禁止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自证无责的住户外,由整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给予补偿,事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10.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254 条

  11. 《民法典》第 1254 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2.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3.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人格权立身,维权有依据。《民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身尊严、个人隐私、消费权益、居住安全融入日常生活方方面面。从线下生活到网络空间,从人格守护到民生消费,从邻里物业到高空安全,法律全方位筑牢民生法治防线。广大群众要主动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遇事找法、维权靠法,自觉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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