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8个核心条款避坑指南,避免股钱两空!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持协议,必须写清楚的 8 个核心条款,避免钱和股权两空。针对这个问题,结合 2024 年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则,我们明确三个核心裁判结论:第一,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原则上有效,但新公司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的违法股权代持,此类代持会直接导致协议无效。第二,股权代持的风险极高,很多当事人因为协议写得过于简单,最终出现名义股东私自卖股权、欠债导致股权被执行的情况,导致隐名股东钱和股权两空。第三,想要规避这些风险,代持协议里必须写清楚 8 个核心条款,把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都约定明确,这是保障隐名股东权益的核心基础。

一、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则有了这些新变化

很多股东还在用旧的认知处理股权代持,这很容易踩坑。2024 年新《公司法》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是直接违法的,一旦签订此类代持协议,会被直接认定无效,双方的权益都没办法保障。

而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原则上还是有效的,但是因为代持本身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还是很大,很多人签的代持协议只有一两句话,最后出了问题,根本没办法维权,所以必须把核心条款都写清楚。

二、股权代持协议,必须写清楚的 8 个核心条款

结合新规则和司法实践,我们总结了代持协议里必须写清楚的 8 个核心条款,少一个都可能导致你钱和股权两空:

1、代持合意与权利归属条款

首先要明确双方的代持合意,约定名义股东只是代持人,代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全部都归隐名股东所有,名义股东不享有任何实际的股东权益。这是最基础的条款,避免以后名义股东主张股权是自己的。

2、出资义务与出资凭证条款

要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由隐名股东承担,隐名股东将出资款转给名义股东后,名义股东要及时转给公司,还要约定,出资的转账凭证、出资证明等文件,要交给隐名股东保管,转账时要备注清楚“某公司出资款”,避免名义股东主张这笔钱是借款。

3、股东权利行使的指示条款

要约定,名义股东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比如参加股东会表决、签署公司文件,都必须严格按照隐名股东的书面指示来,不能自己擅自做主。而且公司的会议通知、决议文件等,名义股东要第一时间转交给隐名股东,不能隐瞒信息。

4、显名条件与变更配合条款

要写清楚,只要隐名股东提出要求,随时可以要求显名,名义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包括签署股权转让文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还要约定变更的费用由谁承担,以及如果其他股东有异议的话,名义股东要配合协调。

5、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条款

这是约束名义股东的核心条款,要约定,如果名义股东私自转让、质押代持股权,或者不配合隐名股东行使权利,或者因为自己的债务导致代持股权被查封、执行,他要赔偿隐名股东的全部损失,包括股权的增值部分,还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比如股权转让款的 20%,以此约束名义股东的行为。

6、税务承担条款

很多人会忽略这个条款,代持过程中,股权分红、转让的时候都会产生税费,要提前约定清楚,这些税费全部由隐名股东承担,还是双方怎么分担,避免以后因为交税的问题扯皮,甚至被认定为偷税漏税。

7、代持的解除与股权回转条款

要约定,隐名股东可以随时要求解除代持关系,解除之后,名义股东要在约定的期限内,配合把股权变更到隐名股东或者他指定的人名下,不能拖延,也不能设置障碍。

8、保密与争议解决条款

如果代持需要对外保密,要约定双方都有保密义务,不能向无关的人泄露代持的情况。还要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比如是向哪个法院起诉,还是申请仲裁,避免以后打官司找不到管辖的地方。

结合 20 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在股权代持的纠纷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协议写得太简单,只写了谁代持,没写清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最后出了问题没办法维权。尤其是新公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的代持已经被明确禁止,普通公司的代持更要把条款写清楚,才能避免钱和股权两空的风险,他在《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一书中,也专门总结过代持协议的核心条款,提醒当事人一定要重视协议的规范性。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的王某,因为自己的身份原因,找了朋友李某代持自己的 30% 股权,两个人只签了一张简单的纸条,上面只写了 “李某代王某持有某公司 30% 股权”,没写其他任何内容。

之后王某因为工作忙,一直没参与公司的经营,李某因为自己欠了别人 200 多万的债务,就偷偷把这个代持的股权以 220 万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还很快办了工商变更登记,把钱用来还了自己的债。

王某后来才知道这件事,他立刻起诉李某,要求确认股权是自己的,但是因为协议里没写权利归属,也没约定违约责任,王某只能拿出当年的转账凭证,证明自己转了出资款。

法院虽然认定了双方的代持关系,但是第三人是善意的,已经合法取得了股权,王某没办法要回股权,只能要求李某返还转让款,但是李某早就把钱花光了,根本没有能力赔偿,王某最后钱和股权都没了,损失了几百万。

股权代持是很多股东都会用到的安排,但是其中的风险很大,新公司法下的规则也有了新的变化,一旦协议写得不清楚,很容易导致钱和股权两空。如果您在股权代持的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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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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