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贵州)行政处罚栏获悉,5月15日,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有限公司(下称“贵州金沙新化矿业”)同日新增两条行政处罚记录,处罚机关均为金沙县能源局。文书号分别为黔〔金沙〕煤监管罚〔2026〕23号、黔〔金沙〕煤安罚〔2024〕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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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金沙〕煤监管罚〔2026〕23号内容显示,贵州金沙新化矿业的违法事实为:

1.煤矿使用的带式输送机机头驱动滚筒处安设的超温保护装置失效。2026年4月9日现场检查时,190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驱动滚筒处安设的温度传感器为热电偶式,传感器放置在滚筒边缘处,未按要求固定在主传动滚筒瓦座(轴承座)上;

2.入井人员周远鹏随身携带的自救器氧气供气阀门旋钮丢失,自救器不能正常使用;

3.1901运输底抽斜巷使用串车提升,在+898车场变坡点上方安设的阻车器高度低于轨道高度,阻车器不能正常使用。巷道内未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4.水泵房2号水泵启动开关(编号为GB-14号)使用的ZLZB-5型综合保护器不具备欠压释放保护功能;

5.190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采用锚杆、锚索、锚网支护,巷道里程370米处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

对此,处罚机关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内容:

1.责令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五号井停建整顿3天【整顿内容:①学法守法,整顿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思想认识、作风纪律,提高办矿理念。组织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井下从业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内容进行培训,并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②对全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全面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上级公司审批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毕报上级公司复查;③针对整顿内容制定整改方案报金沙县能源局备案,停建整顿期间井下严禁组织建设作业】,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因该矿属于建设矿井,目前处于联合试运转期间,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故不再函请贵州省能源局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五号井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3.对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五号井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4.对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五号井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5.对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五号井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合计对其行政处罚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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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金沙〕煤安罚〔2024〕246号内容则显示,2024年7月30日至31日,金沙县能源局对贵州金沙新化矿业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五号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15煤瓦斯鉴定辅助巷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使用的挖掘式装岩机电缆防拔脱装置失效”的行为。

对此,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2项,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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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据上述两条行政处罚不足1个月的4月10日,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曾因“1901回风巷加强支护段靠综采面煤壁处,两根单体支柱失效”等9项违法事实,被金沙县能源局合并罚款22.5万元。文书号:黔〔金沙〕煤监管罚〔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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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据信用中国(贵州)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至发稿,贵州金沙新化矿业可查行政处罚记录已有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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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高在峰,大股东重庆福运矿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0%,另一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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