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信宜法院公开开庭
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罗某因非法狩猎罪
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刑九个月
(图片由AI生成)
2024至2025年间,被告人罗某明知野生动物不得私自捕猎,仍购买铁质猎夹、铁笼等捕猎工具多次前往信宜市辖区内乡镇山场,私自布设捕猎装置,非法捕捉白肚鼠、松鼠、田鼠等野生动物。
捕获野生动物后,罗某将部分猎物留作自己食用,另一部分对外出售,以此获利。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捕猎行为持续时间长,且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对当地野生动物种群资源造成破坏,损害自然生态环境,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对自己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办法官综合考量罗某的犯罪事实、作案情节、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以及该行为对社会生态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不管是保护动物还是普通陆生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禁猎区内全年禁猎,切勿因贪图野味、贪图小利,使用铁夹、网具等工具私自捕猎。
法条延伸
2014年茂名市发布《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明确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目前,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使用军用武器、气枪、猎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张网、弹弓、铁夹、放音设备、探照和驯鹰捕捉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信宜市人民法院)
编辑:高紫妍
初审:李小玉
复审:林华善
终审:邹梦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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