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70岁老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胡某,撞上距离公路边白实线80cm处的电线杆,造成李某死亡、胡某受伤。据了解,涉事电线杆在2012年架设竣工,在道路拓宽建设之前已存在。
事发后,李某家属将供电公司及公路管理部门起诉至法院,索赔34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湖北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一审法院判供电公司、公路管理部门共同赔偿2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公路管理部门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
男子无证驾车载妻
撞上公路边电线杆致1死1伤
2024年6月20日18时22分许,李某无证驾驶载乘妻子胡某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该路段沥青路面完好,视线良好,行驶至某某村七组路段时,撞到距道路边白实线80cm处的电线杆,致车辆受损,李某、胡某受伤。李某、胡某立即被送往某医院治疗,李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胡某住院治疗27天。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5年3月11日,经司法鉴定,胡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残程度评定为五处十级伤残。另查明,涉事路段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为某单位。经现场踏勘,电线杆架设在土质松沙石上,竣工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
同时查明,李某出生于1954年,与胡某系夫妻关系,生育有四个子女。经核定,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548370.15元,胡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26037.52元。
供电公司和公路管理部门被判担责
共赔2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佩戴头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距道路边白实线80cm的电线杆致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违反交通法规的不当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自身死亡及胡某受伤负有重大过错,李某应负主要责任。
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电线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案涉路段为县道,电线杆架设于距道路边白实线80cm处,紧邻路面边缘,不符合电线杆的国家安装标准,虽电线杆安装在前,路面拓宽在后,该公司理应发现相关电线杆位置不当、占用路面,已经存在车辆通行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将电线杆移开,或者采取必要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行人,而该公司对其所有、管理之物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消除安全通行危险的补救措施,致使该危险持续存在,故应当对其管理维护瑕疵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某单位作为涉案路段的管理单位,负有该路段的建设和养护责任,其建设和养护工作期间是否已履行通知电线杆所有人移改和采取安全措施,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此义务。该电线杆至今依然占用路面,存在妨碍车辆通行的安全隐患,其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李某承担70%主要责任,某供电公司和某单位各承担15%次要责任。对李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某供电公司赔偿82255.52元,某单位赔偿82255.52元;对胡某受伤的损害结果,某供电公司赔偿18905.63元,某单位赔偿18905.63元。一审判决后,某单位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郭宇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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