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吗?一场官司打了22年且至今未止,源于是涉恶分子的保护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法医鉴定资格的李宏捷和陈光明出具的一份伪造鉴定。
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发生一起由双佳公司组织的聚众涉恶案,我儿子张复生在劝架时被打伤,经多份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但由于涉恶者有保护伞,天津高法没有法医鉴定资格的李宏捷和陈光明,在未对张复生进行伤情检验,且隐匿了“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九颗牙齿折断脱落、面部变形、张口度小于1.5厘米、脑外伤综合症”等多处重伤情的情况下,枉法出具了没有鉴定人签名和法医鉴定资格介绍的鉴定书,不仅隐匿事实,而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带鉴定人的相应资料说明”。《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明确规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即使法院已经采信该鉴定意见并作出生效裁判,也可以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明显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和申诉”。
综上可见,《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不仅是由无鉴定资质的人伪造,而且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资质介绍,并导致了长达22年的刑事错判,依据是一份不可作为定案证据且没有法律效力的虚假鉴定。
如果是依法依事实办案,当初本可以案结事了,但是由于天津市宝坻区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书和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定书却在该份鉴定未经质证,且二审连庭都没开就驳回了受害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故意依据李宏捷、陈光明的这份伪造鉴定,对致人重伤的涉恶份子仅判一年徒刑,且受害人张复生未能获得依法应赔的损失,所以才致本案一直申诉至今。
本案是发生在2004年,所以应适用1990年版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该标准第15条规定:“(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七个以上;(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构成重伤,可你们却为何认定是轻伤,特别是你们明明已记载了张口度受限,但为何却隐匿了判定轻、重伤标准的受限尺寸,这岂不是自相矛盾的典型伪造。
鉴于你们的伪造鉴定导致了长达22年的刑事错判,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现依法向你们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导致刑事错判的罪行提起控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