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经营者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公司监事就是个挂名虚职,随便找个人凑数就行,既不用管理公司事务,也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今天楹庭刘平律师给大家分享一起最高法入库的生效典型案例,就此问题进行分析,给所有企业和任职监事的朋友提个醒。
一、案情回顾:挂名监事参与配合侵权行为
本案案情脉络非常清晰:2007年,孙某某与张某某共同收购某公司股权,由孙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张某某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将孙某某名下的公司股权变更至其妻子名下,同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孙某某变更为自己,朱某某作为公司监事,应注意到上述变更未经股东会决议,但未提出异议。
此后,张某某实际控制公司期间实施了多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其女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约定利息高达50万元,其中44万元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利息;以劳务费、工程款等名义支出数百万元,但无法提供合理付款依据;还将公司300万元转至监事朱某某账户,由朱某某分别转给他人。朱某某作为公司监事,同时兼任公司财务,全程参与并配合了上述资金的转出操作。
2012年,孙某某发现上述变更后向工商部门举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撤销了2009年的变更登记,将公司恢复至原状态。孙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返还公司财产,并要求朱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最高法认定监事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为什么会判监事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法定职责,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应当主动要求其纠正。
本案中,朱某某不仅未履行监督纠正义务,反而直接参与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其未尽到监事的勤勉义务,与张某某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有两点值得所有企业重视:
第一,明知不作为同样构成违法。 朱某某虽然并非侵权行为的主谋,但作为监事兼财务人员,对张某某实施的损害行为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其以“领导指示”“朋友关系”为由放任甚至配合侵权行为,同样违反了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不能免责。
第二,“挂名”不是免责理由。 无论监事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管理、是否领取报酬,只要其具有监事身份,就负有法定的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监事的责任来源于法律规定,而非实际履职情况,只要存在失职行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刘平律师特别提醒,结合新《公司法》来看,本案警示意义更为重大。新《公司法》实施后,进一步压实监事监督职责,细化违法赔偿标准,追责力度明显加大。企业要筛选具备专业能力、责任意识的人员担任监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在岗监事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不得以挂名、不领薪资、听从安排为由推卸责任。企业若遭遇股东侵权、监事失职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厘清责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