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首尔一家娱乐酒店工作的20多岁服务员A某,两年前因为所谓“服务态度不好”,遭到客人暴力攻击。客人走近他后,直接把装有洋酒的玻璃杯朝他的脸部扔了过去。A某额头严重受伤,事发后立即报警。按照常理,这样的案件有受害者陈述,有伤害结果,也有加害者投掷物品的事实,理应进入正式刑事程序。可是,这起案件差一点就被警方以“无嫌疑”处理掉。
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在于,警方不是一次判断无嫌疑,而是两次都作出不移交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后来检察官在大量未结案件中重新发现疑点,并强行介入,这名加害者很可能根本不会站上法庭。最终,事件发生1年7个月后,加害者才在一审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起娱乐场所暴力事件,实质上却暴露了韩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关键漏洞:当警方拥有第一次调查终结权后,如果警方决定不移交案件,受害者想要翻案的难度非常高。尤其是普通劳动者、服务业人员、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律师、没有资源、没有检察官认真翻阅记录,案件很可能就这样被埋掉。
案件最初的疑点其实并不复杂。受害者A某的陈述始终一致,测谎结果也显示“真实”。相反,加害者的陈述不断变化,测谎结果则显示“无法判断”。更重要的是,加害者本人也承认曾经投掷物品。但警方却以没有目击者、没有CCTV录像等理由,认定嫌疑不足,作出不移交决定。
问题在于,案件发生在娱乐酒店的包间式空间里,本来就很难有完整CCTV,也未必会有外部目击者。如果只因为密闭空间没有监控、没有第三方目击,就轻易认定没有嫌疑,那么很多发生在包间、家庭、宿舍、办公室、密室空间中的暴力案件,都可能面临同样风险。受害者被打了、受伤了、报警了,但只要现场没有摄像头,就可能被一句“证据不足”挡在刑事程序之外。
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在看到不移交记录后,发现警方判断存在明显问题。检察官认为,不能因为案件发生在没有CCTV和目击者的空间,就直接排除犯罪可能。于是,他要求警方重新调查,并要求尽量特定当时在犯罪现场附近的人,重新传唤调查,分析相关陈述可信度。
可是,警方重新调查后,仍然以“当时同席人员联系不上”“加害者称玻璃杯没有砸到受害者身上”为由,再次作出没有嫌疑的判断。也就是说,第一次不移交后,检察官已经指出了问题,但警方第二次仍然没有真正补足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认为警方违反了证据判断相关法理,于是提出“移交要求”,直接把案件拿到检察机关调查。最终,案件被起诉,加害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换句话说,这起案件之所以没有沉下去,不是因为制度自动发挥作用,而是因为刚好遇到了一名愿意认真翻案的检察官。
这才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一个普通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不能靠“运气好,遇到一个有使命感的检察官”。如果制度本身不能稳定纠错,那么类似案件中,更多受害者可能连站上法庭的机会都没有。
韩国现行的“筛选移交”制度,是文在寅政府时期检警调查权调整后形成的结构。警方拥有第一次调查终结权,认为没有嫌疑的案件可以不移交检方。理论上,检察机关可以对不移交案件提出再调查要求,但这种要求通常只有一次,而且缺乏强制执行力。警方即使再次维持原判断,检察机关能否发现问题、是否愿意继续追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别检察官的判断和精力。
现实中,检察官手上本来就有大量正式移交案件需要处理。对那些警方已经作出不移交决定、理论上“不是自己责任范围”的案件,检察官很难逐一仔细审查。数据也能说明问题。韩国警方不移交案件数量在检警调查权调整第一年的2021年约为38万件,到2024年已经超过54万件,3年增加约41%。但以检察官收到的不移交记录为基础提出再调查要求的比例,2024年仅为2.61%。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大量由警方终结的案件,实际上很难被第二次认真审查。受害者如果不懂法律、不请律师、不主动异议,案件就可能直接结束。对有钱、有资源的人来说,还可以请律师继续争取;但对服务员、老人、儿童、残疾人、贫困受害者来说,异议申请、证据整理、法律文书、补充材料,本身就是很沉重的负担。
更大的担忧在于,如果韩国今后进一步完全废除检察机关直接调查权,类似A某案件中的纠错通道可能会进一步缩小。过去,检察官在发现警方不移交判断存在明显问题时,还可以通过移交要求、直接调查、起诉来纠正错误。可如果检方连这一步都做不了,那么警方第一次判断就会变得更像最终结论。对普通受害者来说,这当然不是好消息。
法律界因此提出“全案移交”的必要性。所谓全案移交,就是警方处理的所有刑事案件,无论是否认为有嫌疑,都应将完整记录移交给检察机关,让起诉权机关再次审查调查是否合法、事实是否充分、起诉或不起诉判断是否妥当。这不是为了增加程序负担,而是为了给刑事案件多设一道安全网。
残疾人人权法中心律师金艺媛指出,刑事案件中最危险的瞬间,就是第一次调查机关判断“这个案件到此为止”的时候。因为这一句话可能决定案件是否继续,也可能决定受害者是否永远失去追责机会。她强调,全案移交就是减少这种危险的最低限度安全装置。特别是对儿童、残疾人、老人、贫困受害者来说,他们很难自己分析不移交理由、整理追加证据、重新提出异议,因此更需要国家主动替他们多看一次。
这句话非常关键。刑事司法不能只服务于懂法律、有钱请律师、会写异议书的人。越是弱势受害者,越需要制度主动保护。不能让一个受伤的服务员、一名被欺负的孩子、一位不会写材料的老人,自己去承担所有翻案成本。
从中国社会来看,这起案件也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很多时候,普通人最怕的不是案件复杂,而是第一次调查就被轻易定性为“证据不足”“民事纠纷”“没有犯罪事实”。一旦案件在初期被挡住,后续维权成本会急剧上升。受害者往往不是不想争,而是不知道怎么争,也没有能力一直争。司法制度真正重要的功能,就是不能让程序性门槛把弱者挡在门外。
这起首尔娱乐酒店服务员被打案,也提醒我们,服务行业从业者面对暴力时本来就处于弱势。他们不能像客人一样随便发火,不能轻易反抗,还要担心工作、店铺评价和雇主态度。如果报警后案件还因为“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者”而被草草不移交,那么等于告诉加害者:只要在包间里打人,只要避开摄像头,就可能逃脱处罚。
说得更直白一点,这起案件最荒唐的地方,不是加害者最终被判刑,而是他差点不用负责。一个服务员被玻璃杯砸伤,受害者陈述一致,加害者说法反复,还承认投掷物品,警方却两次想以无嫌疑结束案件。这样的制度如果没有外部审查,普通人怎么能安心相信报警有用?
真正成熟的刑事司法体系,不应该把纠错寄托在个别检察官的使命感上。制度应该自己具备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防止案件被埋掉的能力。否则,所谓受害者保护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所以问题也很现实:当警方有权直接终结案件时,谁来防止调查不足、判断错误和受害者被忽视?再进一步,如果未来检察机关调查权进一步缩小,韩国是否更需要“全案移交”这样的制度,为普通受害者保留最后一道救济门槛?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