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旨:现有的“府院联动”机制在运行中,经常存在职责边界模糊、机制虚化的现象。在此情况下,需要管理人妥善履职,在专业运作、程序保障、信访化解等方面发挥作用。文章着重论述房企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实践痛点,剖析其中管理人的补位价值与机制优化路径。为律师妥善办理房企破产案件及“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化提出参考意见。

前言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从高速增长转入深度调整期,房企破产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不同于一般企业破产,房企破产涉及购房者、金融机构、施工单位等多重利益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直接关联“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核心目标。《破产法》确立的司法主导框架,在面对复工续建手续协调、资金纾困、群体性信访化解等实务难题时存在局限,“府院联动”机制由此成为破解困境的必然选择。该机制通过司法权与行政权协同,实现破产项目高效推进,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职责边界模糊、运行虚化、资金短缺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破产管理人作为连接府院与各方主体的核心枢纽,其专业补位作用愈发关键。本文结合实务经验,剖析“府院联动”机制痛点与管理人补位价值,探索机制优化路径,为律师办理房企破产案件、完善联动机制提供参考。

一、“府院联动”机制的核心价值与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一)“府院联动”机制的积极效能

府院双方依托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协同治理合力。政府层面,凭借行政资源统筹能力,可高效解决土地规划调整、施工许可补办、税费优惠等行政难题,同时通过专项借款、纾困基金等工具提供资金支持,并依托基层组织开展维稳工作,防范群体性事件。如某烂尾项目经政府协调改变用地性质、引入纾困资金,助力复工续建。法院层面,依据《破产法》启动并推进破产程序,通过审理衍生诉讼明确权利义务,监督破产事务,保障各方主体程序正义与实体权益。府院协同既确保了破产程序的法治化推进,又提升了实务处置效率,为“三保”目标落地提供支撑。

(二)破产管理人的核心作用

破产管理人作为依法选任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是“府院联动”机制有效运转的关键纽带,核心作用体现在四大维度。一是市场化专业运作载体。管理人独立负责财产清查、债权审核、资产变价等核心事务,平衡府院引导与市场自治之间的关系。某房企重整案件中,管理人通过法律手段追回2000万元资金用于项目续建,保障了近千户购房者权益,彰显了专业化优势。二是府院协同沟通枢纽。管理人承接府院沟通协调职能,对接政府部门办理行政手续,执行法院工作要求,同步反馈实务堵点,使府院聚焦核心职能,提升工作效率。三是程序保障主体。管理人全程参与破产程序,通过债权人会议、进度公示等方式保障程序连续性与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四是信访维稳重要力量。作为直接对接债权人的专业机构,管理人通过诉求梳理、法律解读等,弥补府院在信访处置中的专业短板。

二、“府院联动”机制的现实困境与管理人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

(一)机制层面的核心问题

职责边界模糊导致协同失衡。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维稳目标,过度介入破产程序,如指定重整投资人、干预债权审核,偏离市场化法治化轨道;同时存在法院越权干预管理人工作、指定办理行政手续的情况,忽视管理人法定职责。而管理人在联动机制中缺乏明确定位,在对接政府部门时常因权利不被认可遭遇阻碍,需借助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推进工作,延误处置进度。机制运行虚化问题突出,很多地区“府院联动”仅停留在议事协调会层面,没有标准化操作流程,依赖“一事一议”模式。如某地产项目,仅补办施工许可就召开12次专题会议,耗时4个月。此外,数字化协调平台缺失,府院及管理人间依赖线下沟通,信息滞后且效率低下。法律供给不足加剧机制不稳定性,《破产法》对政府配套职责规定模糊,地方出台的联动文件多为宏观框架,没有强制效力,容易受政府换届、人事变动等影响。

(二)管理人层面的制约因素

机构与人员适配性不足。大型中介机构因中小房企破产案件收费低、工作量大而不愿承接,中小型机构因缺少足够专业能力与资源整合能力,难以应对复杂局面。同时,律师队伍流动性大,核心成员的离职,容易导致案件办理“断档”。如某案件因主办律师离职、延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引发债权人不满。社会认可度低也制约了管理人履职,部分政府部门将管理人视为“临时性机构”,在办理行政手续时设置额外条件,甚至不予配合,增加了管理人的履职成本。

(三)配套保障层面的短板

专业人才匮乏问题凸显。房企破产需法律、财务、工程、营销等多类型人才,而目前兼具破产实务经验与房地产行业认知的人才稀缺,政府、法院相关人员也普遍缺乏破产专业知识,对管理人履职支持不足;资金保障不足成为核心瓶颈。共益债融资成功率不足20%,金融机构因抵押物不足、市场下行不愿参与;政府专项纾困资金覆盖面有限、审批周期长,难以满足紧急需求;部分“无产可破”案件报酬偏低,挫伤管理人履职积极性。

三、管理人弥补“府院联动”机制不足的实务路径与操作指引

(一)府院沟通中的枢纽补位

管理人应主动搭建“标准化对接-精准化反馈-高效化落实”通道。建立定期沟通与专项协调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成立专项对接小组,明确对接人员、职责与时限,提前准备行政审批、资金协调等事项的相关材料,提升对接效率。立足专业视角精准反馈诉求,针对税费减免、共益债融资等难点,结合实务经验拟定可行方案,为府院决策提供参考。同时,负责府院决议的执行与过程监督,定期汇报资金使用、手续办理进展,对政府部门承诺事项跟进落实,遇到拖延情形及时向府院反馈、请求协调。

(二)程序推进中的执行补位

强化合规把控与市场化运作,保障程序效能。严格依照《破产法》推进债权审核、资产处置等工作,主动接受法院监督,对超出法律框架的干预予以拒绝并提出替代方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升处置效能,遴选重整投资人时引入多轮竞价、综合打分机制,确保选出资金实力强、运营能力优的主体;资产处置中加大宣传,吸引更多竞拍者。在某案件中,管理人针对项目亮点和市场趋势重点宣传、吸人多人竞拍,使拍卖价较评估价高出15%,提升了债权清偿率。健全工作交接机制,核心成员离职前制作详细交接清单并参与后续衔接,借助工程造价、融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弥补专业短板,动态调整工作方案,保障程序连续性。

(三)信访处置中的专业补位

构建“诉求梳理-专业解读-协同化解”闭环体系。接管企业后,通过线上登记、线下走访摸排各方诉求,按“交房、清偿、证照办理”等类别建立台账,实现精准施策。定期发布程序进展公告,制作《权利指引》《常见问题解答》,用通俗语言解读法律规定与流程,消除信息壁垒。分级处置信访诉求,一般性诉求由管理人直接回复解决;复杂诉求及时联动府院,提出专业化化解建议。如针对购房者交房诉求,联合住建部门督导施工进度,定期通报进展以稳定情绪。

四、“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化路径与制度保障

(一)明确三方职责边界,构建协同体系

确立“司法主导-政府支持-管理人核心”的协同格局。法院坚守司法主导地位,负责程序启动、衍生诉讼审理、管理人督导,依法纠正政府过度干预行为,及时为管理人提供司法支持。政府聚焦行政保障职能,统筹相关部门简化手续、落实税费优惠,协调资金与招商,做好群体性维稳工作,不干预破产程序核心事务。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核心执行地位,赋予其启动联动机制的权利,要求政府部门尊重并配合其法定履职行为,法院为管理人独立履职排除干扰。

(二)完善机制建设,推动常态化标准化转型

建立分层分类协调机制,设立由政府常委领导牵头、法院分管副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常态化议事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大型房企重整、问题楼盘处置等不同案件制定分类指引。搭建数字化协同平台,整合府院、管理人、债权人等主体,实现程序公示、手续办理、诉求反馈线上化,打破信息壁垒。强化制度保障,在《破产法》修订中明确政府职责与联动措施,将地方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细化管理人权利义务、沟通机制与责任追究,提升机制稳定性。

(三)强化配套保障,优化履职环境

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设立破产专项基金用于“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与诉讼费用;由国有平台提供担保,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共益债融资;通过股权转让、利益出让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支持项目续建。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由律协牵头开展破产法律与房地产行业知识培训,打造复合型管理人队伍,同时优化管理人选任机制,加强对政府、法院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履职保障,扩大管理人执业保险覆盖面,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律协主动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支持与维权帮助,降低履职风险。

结语

房企破产案件的妥善处置,是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离不开府院与管理人的三方协同。破解“府院联动”机制职责模糊、运行虚化等难题,需明确三方权责边界,发挥管理人在沟通协调、程序执行、信访化解中的专业补位作用。通过推动机制常态化标准化、强化资金与人才保障,完善法治化市场化处置体系,既能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又能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社会稳定提供坚实支撑。律师行业应主动发挥专业优势,在管理人履职与机制优化中积极作为,贡献行业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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