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2022)苏 04 民终 3606 号判决,以案释法讲清水淹车理赔核心规则

一、案情简介

岳某为自有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2021 年 7 月 28 日,驾驶员驾驶该车行经积水隧道时熄火,后产生车辆维修、施救、鉴定等费用。岳某诉至法院要求理赔,一审法院支持全部诉请;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发动机进水损坏属免责范围。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 04 民终 3606 号判决:因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坏依法免赔,最终改判扣除发动机损失后赔付 22927 元。

二、案件核心裁判规则

暴雨淹车属于保险责任,但发动机进水可免责

车辆因暴雨、积水导致水淹,属于车损险保障范围;但保险条款明确约定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可免责。

免责条款生效的关键:提示 + 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加黑加粗提示,且电子投保设置强制阅读时限、投保人签字确认,法院认定已履行《保险法》要求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合法有效。

车辆涉水熄火后,严禁二次启动

本案车辆在积水路面行驶熄火,已构成发动机进水风险;若驾驶员二次启动,将直接导致发动机内部损坏,该部分损失全部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可全额拒赔。

施救费、鉴定费属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拖车费、公估鉴定费是查明与减少损失的必要支出,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

旧配件归属有规定

被保险人获赔后,应向保险公司交付更换旧件;无法交付的,需抵扣相应理赔款。

三、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提示或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且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四、律师重要提示

积水路面不通行,涉水熄火不启动

遇到道路积水、隧道淹水,切勿强行通过;车辆一旦熄火,绝对不能二次点火,否则发动机损坏将直接拒赔。

正确处置五步流程

立即断电,下车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一时间报案,固定现场、水位、熄火状态证据;

呼叫专业拖车,不自行推车、不强行启动;

配合查勘定损,不擅自拆解维修;

留存票据:施救费、维修费、鉴定费凭证。

投保必看免责条款

投保时务必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发动机进水、二次启动、人为扩大损失等免责内容,避免理赔争议。

证据留存是理赔关键

现场照片 / 视频、报案记录、拖车单据、维修清单、旧件保管,完整证据链才能保障合法权益。

五、总结

暴雨天气道路积水,车辆水淹风险极高。(2022)苏 04 民终 3606 号判决明确:发动机进水损坏属于常见免责事项,二次启动将直接导致拒赔。

车主务必牢记:不闯积水、不强行通过、熄火不启动,规范处置、及时报案、留存证据,才能最大限度获得保险保障,避免自身承担巨额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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