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2024)最高法民再199号中国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广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

四川瀛领禾石(遵义)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周辉利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深耕建设工程领域二十年的实务经验与严谨专业的庭审抗辩,成功维持案件核心胜诉结果,为国有建筑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该案亦成为规制建工领域面积结算乱象的权威标杆判例。

铺陈危局

2015年3月18日,大型央企甲公司作为施工方与开发商某乙公司梓潼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时代广场”5、6、7 号楼及地下室工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72306.01㎡,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并商定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签订后,从开工时的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到竣工时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在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竣工验收备案,均显示案涉工程的建筑面积数据为72306.01㎡。

但是甲公司实际按图进行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施工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例超13%,达八千多平米,差额工程款巨大。却并未及时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也仅口头承诺,为按进度施工,完工后据实结算,未留下任何书面记录。而甲公司为了配合验收,仍在载明原72306.01㎡面积的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签字。

结算时发包方反悔口头据实结算承诺,主张严格按固定总价履约结算,并就工期、质量等提起反诉,加之甲公司施工过程资料留存不足,造成主张困难,案件维权陷入极大困境。

专业破局

甲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只能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虽未及时书面提出异议,但并不能改变双方未就计量标准达成合意,应按照实际施工面积计算的事实。

周辉利律师接手本案后,面对证据缺失,合同条款不利,资料欠缺的疑难复杂局面,深入研究剖析案件,对多达三十余公斤的海量案件证据全面梳理,精准破解合同条款与面积标准两大核心争议:

一是论证案涉合同载明“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并非严格固定总价合同,实质为单价包干、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二是指出发包方为谋私利,签约后才提供施工图纸,擅自将适用于产权登记的《房产测量规范》用作施工面积计算标准,该规范并未在当时提供的施工图纸中予以明示。

2020年4月起,本案历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经十余次开庭,多次鉴定,均全面采纳周辉利律师核心代理意见,最终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甲公司据实结算诉求——面积差额工程款全额支持,签证、增项、停窝工损失主张的金额91%得到支持,乙公司梓潼分公司所提出的反诉中未施工部分仅支持23%,质量问题索赔全部驳回,同时工程欠款利息起算节点也按照我方选择的最优方案得到支持。

交锋决胜

2023年7月,乙公司及梓潼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委托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该案的案情较为罕见,此种类型之前并无任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此案。

面临高达93%的提审改判率压力,周辉利律师临危不乱,精心打磨案情,研判对策,决心在无任何最高院类似案情判例情况下,蹚出一条住建局规划、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施工图纸、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备案文件等各方的面积数据皆吻合情况下,实际施工面积不符,应据实结算,从而否定上述各方面积数据,推翻固定总价合同约定价款结算的道路。

再审庭审中,面对对方关于“固定总价应恪守、承包人自担工程量风险”的刁钻抗辩,周辉利律师紧扣合同约定、国家标准适用范围、工程量实际偏差等关键要点,以详实证据与严密逻辑逐一驳斥。庭后,经过几轮线上质证以及反复观点辩论,最终,周辉利律师的代理意见观点获得最高法合议庭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总价包干约定不明,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据实结算,仅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小额费用予以调减,判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其他款项 ,全面驳回乙公司及梓潼分公司反诉请求,维持率为96.7%。为甲公司在本案中保住了最核心的重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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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立规

本案历时六年办结,不仅为国有建筑企业守住巨额工程款权益,更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面积须按建筑行业规范计价、发包人违规定义建筑面积需自行承担责任的裁判规则,从司法层面规制开发商 “偷容积率”、混淆面积计量标准等行业乱象,维护了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合理获得报酬的公平法理。为全国同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权威裁判指引。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领域,周辉利律师以十余年行业实战经验,持续攻克重大疑难建工法律案件,以专业严谨、求真务实的办案风格,为各类市场主体筑牢法律权益屏障,彰显本土律所的专业实力与行业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