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当事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章鼓),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方树鹏,男,时任山东章鼓联席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沈春丰,男,时任山东章鼓透平事业部和电气事业部负责人。
方润刚,男,时任山东章鼓董事长。
赵晓芬,女,时任山东章鼓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东章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山东章鼓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年,在未真实发生接受维修、技术服务等业务的情况下,山东章鼓确认相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846.27万元,导致山东章鼓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减利润总额846.27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0.37%。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费用报销单、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山东章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方树鹏时任山东章鼓联席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山东章鼓日常经营管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决策实施上述费用处理事项,直接导致山东章鼓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春丰时任山东章鼓透平事业部和电气事业部负责人,组织实施上述费用处理事项,其行为与山东章鼓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方润刚时任山东章鼓董事长,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山东章鼓2024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晓芬时任山东章鼓财务总监,知悉上述费用处理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山东章鼓2024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方树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三、对沈春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方润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赵晓芬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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