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程某甲因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被惠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程某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贩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五次贩毒,仍不悔改
程某甲,男,1990年出生,惠东县本地人,绰号"哑狗",初中文化。在本案案发前,他因吸食毒品,曾先后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7年、2019年被惠东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五次处罚,五进强制戒毒所,但毒品的泥潭始终没能将他拉出来。
2025年5月起,程某甲非但没有戒断毒瘾,反而从吸毒者变成了贩毒者。
交易方式简单,用嫂子微信收款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程某甲的贩毒模式并不复杂。他通过嫂子陈某的微信收款码收毒资,买家扫码付款后再到程某甲家中取货;交易方式混合了微信转账和现金当面交付;贩卖对象同样是吸毒人员,形成了一个互相缠绕的毒害闭环。
2025年5月,王某先后三次向程某甲购买海洛因。其中通过扫描陈某微信收款码支付毒资共计800元,另付现金400元,合计1200元,随后到程某甲家中取走海洛因。
2025年5月至6月间,蔡某与杨某商议共同出资,三次前往惠东县黄埠镇前寮村向程某甲购买海洛因,当场以现金支付毒资共计900元。
0.2克海洛因,酒店房间落网
2025年6月7日,公安机关在河源市源城区某精品酒店508房将程某甲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可疑白色粉末0.2克,经司法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同时经毛发检测:杨某毛发检出6-单乙酰吗啡、可待因和美沙酮成分;蔡某毛发检出6-单乙酰吗啡、可待因和曲马多成分,这些检测结果铁证如山,买的人确实在吸毒,卖的人确实在贩毒。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二审维持原判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最低刑期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定: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海洛因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一万元,扣押的毒品依法销毁。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意见集中在三点:证据不足,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证人证言不实,存在串供可能;王某那笔钱是"欠款"不是毒资。
但二审法院逐一核查,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均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经庭审质证;缴获的海洛因、微信支付记录、称重鉴定、毛发检测、现场指认等材料形成了一条完整且闭合的证据链。所谓"欠款"的说法毫无凭据支撑。 最终,惠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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