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是白纸黑字写在法律上的民众的权利,尤其是救灾的时候,更加需要人们的监督。
为何这样讲呢?
因为救灾资金和物资,终究是有限的,它们必须用到最需要的那些受灾者身上,让他们有吃有喝,有衣有住。但往往正是在灾祸之中,各种混水摸鱼就会趁机发生。
这些钱物,不可能直接打到村民的银行卡上,也不会直接发到他们的微信钱包里,它们肯定会有个人去分配,而这分配的,到了最基层,自然就是村干部们了。
有了分配权,难免就有人会动歪心思,往自己家拿,往亲戚家送,给玩得好的多发点……从古至今,皆是如此。
此为人性,用道德治不好的。
我在随便搜索了一下,摘抄几条:
天津广播今年5月10日报道: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布一张“2025年冬令春荒受灾救助资金”名单,并在评论区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铁佛镇土门村,村干部把国家下发的救助资金,全部分给亲戚和关系户”,引发关注。
5月9日晚,四川通江县铁佛镇人民政府发布情况通报:7户不符合申领条件,违规领取6120元,对3名责任人立案审查调查。
三秦都市报2013年8月19日报道:
安塞村民反映村干部多拿救灾物资 回应称基本属实
而在2022年7月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扶贫救济,保命钱岂可“他用”》,该文总结道:
在扶贫、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也有不和谐音符:个别党员干部或私欲膨胀,骗取、挪用巨额资金;或失职渎职,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种种问题时有发生。
也有人说,村干部虽然叫干部,但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啊?
这个质疑看似有理,但俗称讲,别把村干部不当干部,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纪委网站2025年8月13日推文《村干部套取帮扶资金的行为性质分析》,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等,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老虎、苍蝇一起打,讲的就是这个意思了。
可见,在救灾的时候,对各级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无论是情理还是法理,都是言之有据的。
但具体到石门县那个女村干部,盯着她的耳环,甚至还网暴她、道德绑架她,让她把耳环捐了,这就很无聊了。
说句实话,现在农村人,只要勤劳的、肯干的,自己买对金耳环,算得了啥啊?生日的时候儿子、女儿送的也有可能啊。
她的耳环,跟这次的救灾,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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