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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容 杨子仪 汉坤律师事务所

引言

近年来宠物经济蓬勃发展,根据《2026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5年城镇宠物(犬猫)消费市场规模达3126亿元,,较2024年增长4.1%,预计2028年,城镇宠物(犬猫)消费市场规模将达4050亿元。1

宠物经济强劲增长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兴法律问题:宠物能否自由出入经营性场所?宠物食品如何宣传才能合规?宠物IP应该如何布局及如何保护?这些问题既与养宠人切身相关,也是宠物行业从业者必须面对的合规课题。据此,我们特别策划“宠物与法律”系列文章,第一期聚焦宠物友好场所的合规边界与实务指引,帮助经营者与养宠人明晰合规边界;第二期梳理宠物食品及用品营销合规的法律红线;第三期对宠物IP的知识产权布局与运营进行全面解读。

在本期文章中,我们将首先观察并探讨中国法律体系下宠物友好场所的合规边界与实务指引。

一、宠物友好场所的规范依据:上位法暂未规制,各地方性法规不齐全且尺度不一

(一)宠物友好场所并未被上位法纳入规制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动物”一直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存在,目前我国与动物有关的立法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等法律规定中;二是有关传统家禽家畜等动物的养殖、免疫、检疫、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目前上位法层面并未明确对宠物进入经营场所、公开场所进行规制,“宠物友好场所”没有统一的法定含义。

(二)各地方性法规通常仅对犬只进入经营场所予以规制,且全国各城市的尺度不一

从地方性法规来看,全国各大城市基本上针对养犬管理需要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规范市民依法文明养犬、维护城市的公共卫生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宠物”这一倾注了更多人类情感的概念并非法律概念2,目前也并未有对除了犬只以外的宠物进入经营场所行为予以规制的法律法规(为方便讨论,以下如无特别说明,我们将以犬只为代表、经营场所为重点进行分析)。

下表是我们根据时间顺序整理的全国10大城市的犬只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整体上,早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犬类进入经营场所的规定限制较为严格,如2003年通过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4年通过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7年通过的《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均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等公共场所。

随着养宠观念的转变以及宠物行业各种新兴业态的蓬勃发展,宠物已经更加深度地参与到了社会经济与市民生活中,近年修订的地方性养犬法规对于宠物可进入场所的规定有了一定程度的放宽,如上海市2016年修正的养犬管理条例中除了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饮场所、商场等场所外,也许可性地规定了前款(法规明确禁止)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深圳市于2019年修订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宠物进店的规定则更为弹性,法规并未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而是规定经营管理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限制犬只进入。因此,目前犬只是否能够进入经营场所实际上取决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给予的尺度以及各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行制定的宠物友好制度。

城市

名称

相关规定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通过)3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公共场所

杭州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年通过)4

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2007年通过)5

第二十二条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昆明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2008年通过)6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
(二)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五)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六)宗教活动场所;
(七)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广州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7

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8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深圳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9

第二十三条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第二十四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是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二十五条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通过)10

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通过)11

第二十六条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2025修正)12

第二十六条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场所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场所(注: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含托育服务组织、幼儿园)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单位集体宿舍区等禁止养犬的区域);
(二)对社会开放的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纪念馆、烈士陵园、体育场馆、餐饮场所、食品商店、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设有明显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商场、公共绿地、公园、绿道、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
(三)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临时寄存犬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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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宠物友好场所的实践趋势

(一)既有法规的刚性约束与宠物友好的社会风潮之间存在灰色地带

近年来宠物行业新业态的兴起,宠物经济成为了传统商业转型的新赛道,这也导致了既有的地方性法规与各地宠物友好实践情况可能出现一定程度上的相悖。就北京市而言,实践中已经存在部分大型商圈主动表示提供宠物友好服务,北京市部分餐饮场所亦允许宠物入内13;除商圈及餐饮场所外,公共运输领域也在宠物友好领域有了进一步的实践,部分航空公司14推出了宠物托运服务,铁路部门在2026年4月8日也正式推出“爱宠行”服务,提供“携宠出行”与“爱宠单独行”两种托运模式15,而以上实践客观上与自2003年施行至今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禁止携犬进入商店、商业街区、公园,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相悖,这也反映出当下社会生活、养犬模式及理念等方面较之以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关于宠物进入经营场所的规定缺乏更加明确的准入或禁入规则,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予以适当调整。

在2026年4月发布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6中,可以看到北京市公安局针对2003年通过的关于犬只禁入公共场所的规定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精细化调整,其中第二十条第一款将明确禁止犬只入内的场所不再用“公共场所”予以笼统概括,而是进一步细分了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类别,如办公场所、教育医疗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并在第二款中对“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经营场所”“公园、公共绿地等场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预留了一定的开放空间,允许犬只进入这些场所中“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开设专门区域”。虽然“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开设专门区域”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且该草案目前仍只是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并未正式通过,但这已经体现了犬只主管部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同时,也顺应了当下宠物友好浪潮的发展,并通过进一步清晰规则、明确责任来降低既有法规的刚性约束与宠物友好社会风潮之间的灰色地带,让人和宠物和谐共处,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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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通过,现行有效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2026年4月8日)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二)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三)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四)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公墓等场所;(五)餐厅、候车(机)室、地铁站等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携犬人不听从劝阻或者违规进入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开设专门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一)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经营场所;(二)公园、公共绿地等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二)“宠物友好场所”缺乏明确的指导规则,易导致养宠与非养宠客群之间的权益冲突

允许宠物进入经营场所时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客群的消费体验,在对养宠客群友好的前提下,更应当尊重非养宠群体的消费体验。经营场所要求运营方保障不同客群的消费体验,如果宠物活动范围缺乏精细化、清晰化管理,特别是涉及餐饮场所、儿童活动区域等对安全及卫生要求较高的区域,很容易引发与非养宠群体之间的争议。我们理解,“宠物友好场所”缺乏系统性规则指导可能是导致养宠与非养宠客群之间的权益冲突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各地、各店关于宠物进店的友好尺度不一,如标识“宠物友好”的商场实际上不允许宠物落地、需将宠物放入推车等;也有商场仅允许小型犬入内且需穿纸尿裤;许多宠物友好商场的硬件配套与服务承诺脱节,人宠空间规划与管理规则形同虚设。

我们另观察到,2025年以来国内一线城市的“宠物友好”实践正经历从“粗放式友好”到有序管理的调整转变。如北京和上海的许多商场正从由全域开放转为部分区域或特定条件准入17,政府工作也将宠物经济的空间优化和规范管理、宠物友好消费场景的拓展作为人宠和谐的重点治理方向18,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宠物友好型商场运营规范》19团体规范填补了宠物友好的规则空白,贴合了宠物经济市场发展的迫切需求,进一步为宠物友好型商场的运营确定了明确统一的规则,从多个关键维度构建了完整的宠物友好商场运营规范体系:要求商场制定完善的宠物相关运营管理办法,包括宠物准入、宠物及宠物主人行为管理、标识系统管理、安全和卫生管理等(5.1);要求宠物活动区域与非宠物活动区域应有明确的物理区隔(6.1.1);要求明示商场的宠物管理办法、宠物主人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标识宠物通道等(6.2.1);商户应在店外或入口处明显位置标识是否允许宠物进入(7.2.1)等。

可见,当下全国性的宠物友好规范化进程已经开始,未来的宠物友好将更注重在规则框架下实现养宠人与非养宠人权益的平衡,我们相信在宠物友好场所这一领域也将出现更加精细、清晰的统一行业适用规则。

三、宠物友好场所的实务合规指引

(一)经营者应在既有法规框架下完善宠物友好规则及配套设施

从经营者角度而言,在当下有关宠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指引之前,经营者自行采取的“宠物友好”举措都很可能游走在违规边缘,尽管当下实践与既有法规、执法尺度可能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但经营者仍需在合规框架内寻求平衡,并保持与主管部门的顺畅沟通。如情况允许,我们建议经营者从以下角度进一步完善关于宠物友好场所的指引以保障运营的合规性:

1、线上及线下清晰、完整、准确公示宠物友好的规则

因部分宠物友好商场关于宠物友好的规则公示不全,宠物主也不知道应当从哪里获取该商场关于宠物友好的具体规则,容易引发养宠群体及非养宠群体的共同困惑。我们建议经营者在推行宠物友好政策时,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完整、清晰地说明宠物准入规则,且与实际执行制度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允许何种类型的宠物入内、是否限制入内宠物的肩高、是否需要提供宠物免疫证明、是否允许宠物落地、是否提供宠物推车租赁等。

2、尊重不同群体的消费体验,制定精细的宠物友好规则,提高专业化运营能力

“宠物友好”并不等同于无门槛开放,这需要经营者根据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宠物的体型条件、行为特点与环境适应力建立起系统化、标准化、可落地的精细化友好运营规则,同时也需要健全硬件配套设施、完善制度与人员管理,尊重不同群体的消费体验,特别是老人、孕妇、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消费体验与安全感受,平衡多方诉求。

一是建议实行全域标识分区与禁入管控:对于宠物活动区域与非宠物活动区域进行明显的物理隔离并设置醒目的区隔标识,通过线上及线下的方式张贴宠物友好公约、行为提醒告示及宠物友好导览地图,对于食品区、儿童区等敏感禁入区域设置清晰的宠物禁入标识,明示管理要求与权责边界。

二是考虑按场景分级、按条件分区开放宠物活动区域,差异化划定可携宠区域与限制区域:在宠物准入方面,可参考《宠物友好型商场运营规范》的标准,限定室内准入宠物体重(如10KG以下)、肩高(如35CM以下)、身长(如45CM以下),核验免疫证明与养宠登记证件,成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方可陪同携宠入场,从准入源头把控风险;在分级分区开放区域时,优先开放户外专用活动区、友好餐饮外摆区等适配宠物活动的场景,采用围栏封闭式管理并配套宠主休息区;对卫生标准高、人流密集喧闹拥挤、易引发宠物应激躁动的室内核心动线、密闭封闭空间等审慎开放。考虑开放宠物活动区域时需兼顾宠物生理适应与公共秩序安全,过度嘈杂拥挤环境盲目向宠物开放,极易诱发宠物扑人、吠叫、打斗等应激行为,既违背安全底线,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宠物友好。

三是致力完善标准化配套设施、强化专业管理与人员履职:经营者可规范增设宠物专用通道、专用电梯,将宠物饮水、清洁区域与人流动线保持3米以上安全距离;规范配置宠物洗手间、应急医疗箱,提供宠物推车、牵引绳、嘴套等租赁服务,完善便民与安全硬件。同时可建立宠物入场公约签署、事件台账、应急处置与违规惩戒机制,常态化开展员工专业培训,统一服务标准与执行尺度,把安全管理、卫生管控、纠纷处置责任落到实处,既做有温度的宠物友好,也做守规则、担责任的合规运营。

(二)养宠人士应当根据规则自觉引导爱宠、文明养宠,维护场所的秩序与安全

“宠物友好”并不是给予养宠人士单方的特权,也不是非养宠人士应当作出的妥协让步,而是两种不同生活方式的和谐共存。各地养犬管理相关规范均明确,养宠人携宠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恪守公共安全底线,严格遵守文明养宠要求,比如必须全程规范佩戴牵引绳、主动出示养犬登记证或防疫证明、为犬戴嘴套等。

当前各类宠物友好型经营场所也已形成刚性管理规则,普遍要求宠物全程牵绳管控,或须将宠物置于专用推车、背包、宠物笼内方可入场。养宠人士携犬进入经营场所时,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应宠物友好规则、自觉维护场所的卫生、安全及秩序,同时应充分评估宠物的环境适应能力、情绪压力状态及行为习性,具备足够的预判、引导和管控能力后,再选择携宠进入公共空间,否则一旦当“宠物友好”成为非养宠群体的负担时,可能会倒逼经营场所收紧开放尺度,压缩宠物友好的空间,最终导致宠物友好的边界被进一步限缩。

四、结语

我们相信,人与动物之间不仅限于食物链上的生态关系,在宠物友好的浪潮中,我们尊重、理解动物作为有体验、有感受的生命在世界上的存在方式,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在现有法秩序框架内推行宠物友好、在尊重不同群体生活方式的背景下发展宠物友好,在规则清晰、责任明确、设施完善的前提下寻求人和宠物、养宠人士和非养宠人士之间的和谐共处。

注释(上下滑动查看)

[1]https://www.ahsz.gov.cn/zwzx/bmdt/196205481.html。

[2]“宠物“概念目前仅见于行业标准文件中,如《宠物诊疗机构诊疗服务指南》,标准号: GB/T 45295-2025;《宠物经营场所环境清洁与消毒指南》,标准号:GB/T 45204-2025。

[3]https://www.bjrd.gov.cn/rdzl/dfxfgk/dfxfg/202101/t20210106_2200139.html。

[4]https://www.zj.gov.cn/zjservice/item/detail/lawtext.do?outLawId=71bc6a7c-d5ab-404e-8826-2bcacd40b786。

[5]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1712/t20171229_1057123.html。

[6]https://www.kmrd.cn/c/2017-03-22/514764.shtml。

[7]https://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1899.html?jump=false。

[8]https://cgzf.sh.gov.cn/cmsres/e9/e9bbe7c8213f4b358fcad8df94d9d4ae/29937dbbb9d7469a3333dc4ebf342c53.pdf。

[9]https://cgj.sz.gov.cn/zwgk/ztzl/ztzl1/wmyq/glbf/content/post_11043140.html。

[10]https://www.scspc.gov.cn/cwgb/2009n/dlh_2009/200912/t20091201_14034.html。

[11]https://gaj.cq.gov.cn/zwgk/zfxxgkml/zcwj/dfxfg/202507/t20250723_14838390.html。

[12]https://cgw.wuhan.gov.cn/ZWGK_13499/zc/fggz/dfxfg/202601/P020260121595132111113.pdf。

[13]《五一假期带毛孩子去哪玩?北京宠物友好地图更新》,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GNdHIQPjsEPmqRCT9R68Uw。

[14]东方航空《小动物运输服务办理须知》,参见https://www.ceair.com/zh/cny/self-service/service-submit/special-service-apply/little-animal。

[15]《高铁宠物托运进一步优化!“爱宠行”服务4月8日起实行》,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qmuaVEphTAIKUHbQcfKz7g。

[16]2026年4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对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https://www.beijing.gov.cn/hudong/gfxwjzj/zjxx/202604/t20260408_4576606.html。。

[17]《撤销宠物友好,商场怎么了?》,新商网公众号,2026年3月20日,https://mp.weixin.qq.com/s/1caSmTzeiMbszZm9lnH6iA。

[18]参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shpt.gov.cn/zhengwu/qzxtabljg-jytabljg/2025/160/196670.html;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shcm.gov.cn/xwzx/002003/20251026/428ee436-eaec-494c-9a9a-3446e3ef4c2e.html。

[19]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T/CCAGM 015—2025),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2026 年 2 月 1 日实施。参见http://www.ccagm.org.cn/industry-policy/industry-standard/9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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