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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是笔者在办案中的记录与思考,欢迎法律同仁批评、斧正。
文|乔治 律师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其保护法益是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以及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细化性规定,以下五种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又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但是,根据刑法的描述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单纯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般不能评价为“拒不执行”。而且,对于被执行人的客观行为的准确把控,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适用,还影响着司法权威的维护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无罪裁判进行梳理,以便指导实践。
一、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刑再2号刑事案件,即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法院在裁判要旨中就明确提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如何把握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与之相类似的案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3)无刑初字第00093号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在于法院对判决、裁定的充分执行,若法院并未采取完备的执行措施,不能直接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2023)鲁08刑终240号案,即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裁判要旨中,就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因债务人抗拒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内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看,当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应认定拒执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看,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因拒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纯拒不申报财产,并不能等同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三条第(四)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单纯的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尚未达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故,对于财产申报而言,如果被执行人尚未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执行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黔0102刑初1015号刑事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宏某某公司虽有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但该行为未经执行法院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处罚,且被处罚后仍拒不执行,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及相关立法解释之规定,故该行为不构成指控之罪。”法院最终认定王某、被告人李某某以及被告单位贵州宏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无罪。
四、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自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陕0928刑初40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法院认为:“根据旬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8执742号、743号结案通知书,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558号、5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最终对二被告人宣告无罪。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不禁止被执行人必要的经营行为,但是,需要向法院进行报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12号】十六规定:“ 被执行人款项支出系正常生产经营或合理生活支出,且已向人民法院报备的除外。”
虽然浙江省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仅仅对浙江省有相应的约束力,但是该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且,将报备作为前置程序,对于企业经营而言,也能够规避相应的刑事风险。况且,《会议纪要》也未规定报备的方式,书面、短信、微信等均可以作为报备方式。因此,被执行人展开相应的经营行为,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充分条件。
法院对被执行人立案,要求被执行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并不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生产、生活。而且尤其是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生产单位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生产经营行为。对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判断应当坚持发展的观点,因为执行能力会伴随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如果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初期没有履行能力,但后期完全可能因为生产、经营行为改善后,从而获得履行能力。执行法院通过特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从而致使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执行。
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二条也是明确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换言之,允许企业将资金用于合法的必需的经营支出,不仅是善意文明执法的体现,更是尽量保住市场主体的必然要求。而且让企业或个人能正常经营,也有利于让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辽0103刑初453号刑事案件,法院认为部分也提到:“二被告人作为被执行人沈阳市制锁厂前后任职的法定代表人,负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义务。本案现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沈阳市制锁厂常年停产停业,除有房屋租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所收取的租金均有合理的必要性支出,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判决给付债务的能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恢复执行。即本案不足以证明自诉人指控的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与之类似的案例还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京0109刑初98号
六、被执行人主观上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故意,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因此,被执行人主观上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故意,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辽1421刑初154号刑事案件中,法院认为部分就提到:“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人赵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只有本案所涉楼房,该楼房被潘某某卖掉时被告人赵某某正在监狱服刑。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当时明知出售楼房的事实,不宜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有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知道有本案所涉民事判决及裁定的存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潘某某明知该楼房已被法院查封,且对该楼房的查封期限不明。”因此,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七、被执行人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不能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鲁0921刑初223号郑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1在2024年5月14日法院调查时如实向法院提供了其个人财产状况,2024年7月8日向法院提供了鲁JUZZ1**福特轿车(登记车主为朱某)的情况,在2024年8月29日提供了其在某某公司股权的状况,在法院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后,如实报告了个人财产状况。”
并且法院也明确:“被告人郑某1的个人财产已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法院可以依照职权对其财产进行处置。被告人现有的收入系法院查封的其基本工资收入之外的奖金、绩效等工资收入,经本院调取2024年4月至9月期间郑某1平均收入1800余元,扣除最低生活标准后,其尚有一小部分履行能力,经法院通知履行后,如其拒不履行构成违法,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司法拘留,也可以采取冻结、扣划、扣押等执行措施,足以达到执行目的,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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