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6日发布了一批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名女子因放任同居男友长期虐待自己年仅2岁的儿子,两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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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的被害人陈某(2022年出生)系女子王某某的非婚生子。2024年5月,王某某带着陈某与男友黄某某开始共同生活。此后,黄某某因不满陈某生父多次向其家人发送威胁信息,竟将怒火转嫁到无辜的幼童身上。

自2024年6月起,黄某某多次对陈某实施残忍虐待。他不仅用拳头击打、用手掐、用衣服勒孩子的脖子,导致陈某身上伤痕累累(后经鉴定为轻微伤),甚至逼迫幼小的孩子抽烟、喝酒。更为恶劣的是,同年6月中旬,黄某某猛击陈某左腿,致其左胫骨近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在整个虐待过程中,作为母亲的王某某虽在场目睹,却从未进行有效阻拦,也未带受伤的儿子前往医院检查治疗。

直至2024年6月19日,王某某的朋友发现了孩子身上的严重伤情并告知其生父,后者于6月21日报警,此事才得以曝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陈某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黄某某多次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幼童实施暴力虐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同时,其故意击打行为致陈某轻伤二级,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陈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其明知同居男友持续虐待儿子却不予阻止,放任侵害发生,与黄某某构成共同虐待,其行为亦构成虐待罪,系从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最高法院通过此案例明确释放了两个重要信号:其一,将稳定的同居关系中共同生活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明确纳入虐待罪的保护对象范畴,以给予未成年人最有力的司法保护。其二,进一步警示所有监护人,保护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明知共同生活者对子女实施侵害而不阻止、不救助,这种“不作为”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