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杨云霞)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受害方的身心健康,也往往导致婚姻走向终结。当婚姻因家暴而难以维系,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过错方是否应承担相应后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下面我们通过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解读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中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
李某与张某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9月起分居。案涉房屋系张某于2016年2月购置,总价255万元,其中贷款150万元,系婚前个人财产。经查,购房时张某姥爷曾支付124万元购房款。同年6月,该房屋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诉讼时,房屋市场价值约为300万元,剩余未偿还贷款本金125万元。诉讼中,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主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
为此,李某提交了2017年至2022年间张某多次家暴的现场照片、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张某于2016年书写的不再实施家暴保证书,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基于张某存在家暴过错,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其分得案涉房屋70%的产权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针对家暴这一争议焦点,法院结合张某手写的保证书、李某的就诊病历、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人身保护令及张某在另案中的自述等证据,综合认定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行为,系本次离婚纠纷的过错方,该情节应在财产分割中予以考量。就案涉房屋的分割,法院综合权衡房屋出资来源、当前市场价值、剩余贷款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多重因素,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法定原则,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剩余125万元贷款由张某自行偿还,减去张某姥爷支付的124万元购房款,张某需向李某支付房屋可分割现值部分70%的折价款,共计35.7万元。
编辑 杨海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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