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15,没有虚构身份、也没有伙同参与虚构他人身份,不构成诈骗罪。
1、刘桃元涉嫌诈骗案,(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399号。
2、刘桃元,男,54岁,无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3、福田区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刘桃元与假冒国家安全部亚洲局局长的池敦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以帮助被害人肖某扬承租深圳市边防总站综合大楼为由,欺骗肖某扬于同年4月11日,在北京市向刘桃元、池敦文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各汇入人民币100万,共计200万元。同年6月,因边防综合大楼确定不对外出租,刘桃元、池敦文的承租之事未办成,在肖某扬追讨下,刘桃元退回了50万元,池敦文退还了100万元,至2014年5月12日案发,刘桃元仍未退还剩余的50万元。
4、福田区法院判决刘桃元无罪。
5、司法观点,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没有证据证明刘桃元虚构了自己的身份。被害人肖某扬是通过了4个中间人、相当于四层关系网才找到的刘桃元,在传言中虽然传出刘桃元在中央保健局上班,但肖某扬和刘桃元本人并没有相关供述。第二,刘桃元没有参与虚构他人身份。刘桃元通过某大学曹教授介绍认识的池敦文,在曹教授牵线安排的饭局上,刘桃元和被害人肖某扬是在同一时间见到的池敦文。刘桃元此前并不认识池敦文,也并不清楚池敦文的真实身份。第三,不能认定刘桃元虚构了租赁事实。刘桃元当时也不清楚关于边防综合大楼是否对外租赁的真实情况,边防综合大楼是在2012年6月才最终确定不对外承租。故综合认定,不能认定刘桃元实施了诈骗行为,判决无罪。
6、最后同事说,那刘桃元剩余的50万就这么算了?回答和感叹,本案中,刘桃元也在一直喊冤,说为了这个事跑关系,50万早就花掉了,自己一分钱没赚不说,还倒贴了钱,甚至还要承受刑事迫害。本案虽然不构成刑事诈骗罪,被害人肖某扬可以去民事起诉要求退还钱财。但是,有很多类似案例,最后也不会支持肖某扬。大概率民事法官的判决说理是:肖某扬支付的200万“办事费”,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能按照市场商业合同的居间服务费来处理,属于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也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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