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车主有个普遍误区:只要买了车损险,车子不管什么时候出事故,保险公司都该兜底赔付。

尤其是把车送到4S店做故障检测,店里员工开出去试车把车撞坏,大家第一反应都是走保险理赔。但这里面藏着一个极易踩坑的理赔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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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借着上海一中院这份真实终审案例,案号(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62号。以实务律师的视角,跟大家把案子掰扯明白,厘清核心争议。

先把案情简单捋清楚。一位车主给自己的豪华私家车投保了高额车损险,保险在有效期内,车辆故障灯报警,车主便把车送到品牌4S店做故障排查。4S店员工为排查车辆隐性故障,驾车外出上路试车,途中操作不当发生单车事故,车辆严重受损,最终核定维修费高达128万。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是确认了损失金额,过后却直接出具拒赔函。车主不服,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双方各执一词。

本案最主要争议就一个:车辆交由4S店检修、为排查故障进行上路试车时发生车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营业性维修养护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拒赔?

至于保险公司抗辩提出的“车主未实际支付维修费、没有实际损失”,只是次要理由。从一审判决和行业实务就能看得很清楚:只要事故本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不要求车主必须先行垫付维修费。现实里保险公司直接和4S店走直赔、把理赔款直接付给门店是常态,我自己车辆维修也都是保险公司直接结算给4S店,根本不需要车主先掏钱垫付,有没有付款从来不是理赔的硬性前置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可了保险合同效力和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范畴,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28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案子进入二审终审。

这里重点补充一个关键细节:通读本案二审完整判决书,通篇没有审查、也没有否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换句行内人话:整个诉讼过程中,车主一方没有当庭抗辩保险公司未对 “营业性维修养护期间免责” 条款做提示、未做明确说明;法院也没有把 “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纳入审理争议焦点,直接默认案涉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实务里懂行的都知道,保险免责条款想要生效,保险公司必须做加粗提示、向投保人明确解释条款含义和法律后果,没做到的话条款直接无效,不能拿来拒赔。但本案特殊在,车主没从这个角度抗辩,法院也就直接依据条款本身约定来定案。

回到案件审理本身。二审法院仔细核对了交警事故认定书、试车驾驶员的情况说明。两份材料虽然事故日期相差一天,但内容高度吻合,能认定是文书笔误,指向的是同一场试车事故。法院最终查实关键事实:本次事故,就发生在4S店为查明车辆故障而开展的试车过程当中。

车险合同里有明确免责约定: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车损,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实务中最大的难点也在这里:为查故障、检车况的上路试车,算不算维修养护期间?

终审裁判观点直接定了调:为排查故障、检验车辆状况开展的试车行为,属于维修检修行为的延伸和组成部分,纳入营业性维修养护期间范畴,此间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免责情形。

说白了,只要你的车交到4S店或修理厂掌控中,出于检修、排查故障目的上路试车,期间发生碰撞损毁,保险公司依约有权拒赔。

核心争议一定性,保险公司免责成立,车主有没有结清维修费这个次要问题,就不再影响案件结果了。二审直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车主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车主自行承担。

车主普遍有两个认知偏差:一是觉得只有拆件大修才算维修期间,单纯检测、试个车不算;二是认为修理厂员工开坏的,理应先走保险理赔。这份终审判决彻底纠正了这种想法:试车属于维修环节的一部分,这类情形保险本来就可以不赔。

这种情况正确的维权路径很清晰:不用再纠缠保险公司,直接向涉事4S店、汽修机构主张赔偿。毕竟是门店员工履职操作失误造成车辆损毁,本该由修理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顺带再补一个律师实务提醒:以后遇到保险公司拿免责条款拒赔,第一时间就要抗辩对方有没有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只要保险公司拿不出投保时加粗提示、书面或口头解释条款的证据,哪怕条款写得再清楚,也可以主张条款无效,要求正常理赔。本案车主就是没抓住这个抗辩点,等于主动放弃了一条关键维权路径。

很多时候车主打官司吃亏,不是条款不利,而是不懂抓案件关键点、不会从免责条款效力上切入抗辩。看懂这个判例,以后送修车辆出险、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既能分清找谁索赔,也知道该从哪个角度据理力争,不吃哑巴亏。

分享人:上海杜继业律师(京师上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