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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25年7月,“刘娟”委托高沃知识产权分别对第6438000号“邳彤”、第13251857号“邳彤及图”商标进行撤销复审。接受代理后,高沃对被申请人撤三答辩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密地分析,找出突破口。最终国知局认可了高沃代理人的观点,裁定: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案件难点

第6438000号“邳彤”与第13251857号“邳彤及图”商标在前序案件(撤三答辩)阶段中,均被商标局予以认可,其认为被申请人人安国市邳彤酒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1月17日至2024年01月16日期间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本案则需打破商标局对以上两枚商标的肯定,从对方提供的证据中寻找突破口。

复审核心观点主张

接受代理后,高沃对被申请人“安国市邳彤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密地分析,找出了有力回击之处:

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其所提供的证据存在多处矛盾,比如合同存在倒签、公章错误等问题,具有伪造的嫌疑。

①合同倒签: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中所显示的被授权人“贵州省仁怀市新汉朝酒业有限公司”,是于2023年3月才将企业名称变更于此的,此前,其名称为“贵州新汉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而该印刷合同于2021年01月08日签订,却使用了其最新的企业名称,先后顺序已颠倒,完全可以证明该份印刷合同为伪造而来,存在合同倒签的情况。

公章错误:

该授权合同盖章处显示的乙方为“贵州省仁怀市新汉朝酒业有限公司”,而所盖章却为“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汉朝酒业有限公司”,且贵州省并无怀仁市这座城市,该公章存在重大瑕疵,属于造假行为,该份证据不应当予以认可。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4均存在以上情况,故而,申请人对这一情况均进行了强调并进行阐述。

③其他:

被申请人仅提供了2023年签订的两份订购合同,2021年01月17日至2024年01月16日期间其他时间段的销售证据并未进行提供,且结合合同中的众多瑕疵,申请人大胆推测,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份订购合同为临时制作而成,只为应对撤三流程,其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属于造假行为。

商标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本案中被申请人与贵州省仁怀市新汉朝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是合同时间为2021年1月8日,此时,被许可人名义应为贵州新汉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述证据与2023年3月30日企业变更的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我局不予认可。

此外,贵州省仁怀市新汉朝酒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合同中,公章均为“贵州省仁怀市新汉朝酒业有限公司”,公章中“怀仁市”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的瑕疵,与之相关的证据我局均不予采信。

综合分析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办案心得

细致分析对方证据: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高沃团队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大胆猜测,小心求证。高沃团队积极寻找对方在变更时间、企业名称以及公章方面的瑕疵,证明对方提供伪造证据,以此进行全面突破。

商标代理人:张春颖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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