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直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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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普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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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小李入职某家政公司,公司要求其签署“劳务合同”以规避社保。后小李在擦玻璃时不慎摔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结合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可以证明小李实际接受公司管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小李按工伤标准获得赔偿,公司也被责令为其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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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小贴士

用人单位若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合作协议”或“承揽协议”,劳动者应依据实际用工情况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将以用工事实为依据来认定劳动关系,而非仅看合同名称。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可请工会协助审查合同性质,帮助确认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贵州省总工会权益保障与法律工作部

编辑:罗 静

责编:曾 珍

审核:丁 勇

终审: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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