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又又双叒叕是一个榜一大哥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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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某直播平台喜欢上一名姓杨的女主播,开始长期打赏,二人不仅在直播间互动频繁,还发展为线下交往,时常约会。过程中,杨女士多次索要大额打赏。两年多时间,王先生打赏超44万次,累计金额达1700余万元。

妻子发现后,将杨女士和她的经纪公司以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三个被告返还打赏款的一半。王先生认为,除了自己恋爱脑以外,直播平台对于打赏金额、打赏次数没有限制、没有提示,也是导致自己在小额、高频情况下打赏出巨资的原因。事后他觉得这一切太不值了。

看了这新闻,我是两个莫名其妙,1、妻子要求返还一半;2、丈夫还挺配合妻子的呢,“幡然醒悟”了。

对第一个莫名其妙:夫妻财产一般说来是共同共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存在各一半的说法,妻子既然认为丈夫打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那就不是返还一半的问题,而是返还全部。为说明我的莫名其妙,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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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并打赏女主播 法院:赠与无效全额返还。】今年3月8日,江苏高院公布一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件,已婚男子钱某(2018年4月)在网络平台关注了女主播于某,多次大额打赏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妻子孙某得知后,将女主播和平台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打赏款项。(按照平台分成规则:于某获得40%的打赏款,A网络平台公司获得60%的打赏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为维系婚外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无效,女主播于某,引导高额打赏,主观过错明显,需全额返还打赏款。而平台公司因对主播存在着装暴露、直播内容低俗等问题监管不力,被判承担30%的返还责任。最终,这笔返还的打赏款依法全部归妻子孙某所有。|

在该案例中,妻子孙某是要求返还全部打赏金额,而不是一半,虽说最终法院未全部支持(女主播全部返还,平台返还30%),但返还全部的诉求的道理是对头的。要求全额返还,逻辑是比较顺,返还一半从逻辑上不顺。除非,你为了节省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以法院最可能的判决结果来计算诉求,可以不要求全额返还。

本案法院实事求是考虑了案情作出判决的。法院认为;“王先生为取悦主播,维持婚外不正当恋爱关系,向主播大额打赏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杨女士确立恋爱关系前的打赏行为,属于直播间的正常消费行为,打赏款无需返还;而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的打赏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最后法院支持了王先生妻子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直播平台返还787.5万元。”

在本判决中,法院运用了“两段论”,“两段论”是打赏纠纷比较新颖也趋向通常的做法。这就是说,法院认为,王先生有一部分打赏金额(第一阶段纯洁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王先生与杨女士确立恋爱关系前的打赏行为,属于直播间的正常消费行为,打赏款无需返还;”

裁判精神是榜一大哥和女主播之间未有不正常关系前的打赏不需要返还,这里的“不正常关系”是什么?必须有肉体关系吗?笔者从过往历史案例中没能完全确定,从保护合法夫妻的法律权益角度,“不正常关系“应该包括精神出轨,即双方正式的恋爱感情产生——备注,单相思不算。

第二阶段,“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的打赏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这就是“两段论”。

今日新闻事件的妻子要求返还一半的诉求,我是百思不得其解。难道是妻子运用“两段论”把案件结果计算得明明白白,估计法院大概只会支持返还一半,所以就按照一半返还列诉求了?真这样的话,这妻子都可做法官了。

第二个莫名其妙是丈夫,妻子起诉了,丈夫王先生还挺配合妻子的诉求。这只能说,为了共同的利益,夫妻最终还是走到一起了,毕竟钱追回来还是家庭财产,肥水不流外人田啊。没有永恒的夫妻,只有永恒的利益,古人诚不我欺。一想到这句话我就想到某教授,都是人才啊。从这个角度,丈夫的态度也可理解。搁笔,睡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