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用益研究)
周末拜读了李寿双律师关于红筹架构的一点分享,颇有感触。
对于信托债务隔离问题,红筹真正值得借鉴的或许不是具体架构本身,而是它所经历的发展过程:
在规则尚未完全明确、司法实践尚不充分的时候,如何设计创新法律结构以实现客户真实的商业需求,并且阶段性获得监管默许及市场认可。
这一点,对于今天的信托业务,尤其是债务隔离问题,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01 法律没有给出标准答案时,市场会主动寻找答案
当年做红筹的时候,并没有成熟先例可供参考,而是在市场参与者努力下,共同完成的制度创新,并且,经过律师、投行、会计师、监管机构以及企业家的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市场实践。
回过头来看,信托的债务隔离问题似乎也面临类似处境,二者当然不是同一种制度,但在“规则尚未给出明确答案”这一点上,却有相似之处。
关于债务隔离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公开案例十分有限,《信托法》也没有直接告诉市场:满足A、B、C、D,即可实现债务隔离。
法律能够明确告诉我们的只有两个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独立;二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相区分。但具体边界在哪里,却并不十分清晰。
于是市场实际上也在通过不断实践,寻找更加稳健、更具解释力的结构设计,例如:非自益信托安排;多受益人结构设计;不可撤销信托机制;对委托人保留权利进行适当限制等。
这些设计背后的逻辑其实高度一致,证明信托财产已经真正脱离委托人控制,而不只是形式上的转移。
有趣的问题是:未来信托领域会不会也像当年的红筹市场一样,逐渐形成一套市场共识版本?即:行业经过长期实践后,形成一套被法院、监管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共同认可的隔离标准。
如果真的出现这样一套标准,那么信托的债务隔离问题,或许也将从个案争议逐步走向规则确定。
02 形式与实质之间的张力
这些年,围绕红筹的争议从未停止,支持者强调的是在规则层面上架设境外主体控制境内公司进而上市的可行和自洽,而质疑者关注的则是实质层面的问题,到底是不是为了规避监管、为了转移资金。
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托债务隔离争议所面临的也是类似的问题,真正引发讨论的往往并不是信托是否有效成立,而是更为实质的问题:信托财产是否真正脱离了委托人?
如果财产已经转入信托,但委托人仍然保留撤销权、保留投资决策权、可以随时更换受托人甚至受益人,或者本身就是主要受益人,那么债权人自然会提出疑问:这些财产究竟已经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还是仅仅换了一种持有形式?法律是否应当赋予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其个人债务的地位?
未来信托债务隔离争议的焦点,并不当然会是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而更可能是委托人是否真正放弃了对财产的控制,如果法律上的形式安排与现实中的控制关系发生分离时,法律应当尊重形式还是穿透至实质。
03 为什么信托债务隔离问题迟迟难以形成共识
红筹与信托有一个重要区别,那就是它们背后的利益主体完全不同。
红筹背后往往是大型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或跨境经营企业,涉及就业、税收、科技创新、国际竞争、资本市场发展等,因此每一次监管政策调整,都会引发广泛讨论。
原因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复杂,更因为利益足够巨大;利益越大,参与讨论的人越多;讨论越充分,规则形成也越快。
而信托则不同,背后更多是自然人个体,即使资产规模达到数千万乃至上亿元,对于宏观经济而言影响仍然相对有限。
因此会出现一种有趣现象:信托隔离问题的重要性不低,但社会关注度并不高。事实上,政府层面目前关注的点更多在于信托的独立保管、监督制衡的角色。
所以,信托债务隔离问题之所以迟迟没有形成统一认知,并不完全是因为理论复杂,某种程度上也因为缺少足够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
或许只有当未来出现若干标志性案例,例如大型企业家家族信托被执行、巨额债务与信托财产发生冲突等等,司法机关、监管机关以及市场参与者才会真正开始集中研究这一问题,并逐步形成更加清晰的裁判规则。
结语
回头看红筹的发展历程很有意思,一开始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市场始终不断实践、不断争议、不断修正。
家族信托或许也正处于这样的阶段。
今天关于债务隔离的许多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最终答案、市场实践仍在探索、司法裁判仍在积累、社会认知也远未形成共识,因此出现各种争议很正常,事实上制度的边界往往正是在这些争议中逐渐清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旨在交流与分享行业见解,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专业建议,文中所涉观点、结论及表述,均与作者所供职单位无关,特此声明。
作者:高远
来源:Trust 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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