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问题解答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两大救济途径,衔接模式分为复议前置、复议选择、复议终局三类,选择规则严格:
一、衔接模式及规则
复议前置
当事人对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情形:自然资源确权决定、纳税争议等(详见第675问)。
复议选择
复议终局
当事人申请复议后,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典型情形: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
一事不再理:同一争议,不得同时启动复议和诉讼;
优先受理:先受理的程序优先,后受理的程序终止;
法律优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衔接模式选择救济途径,不得随意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律师观点
当事人提起行政救济前,需精准判断争议类型对应的衔接模式,避免因程序选择错误被驳回;
对复议前置案件,切勿直接起诉,否则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复议选择案件中,若争议复杂、证据不足,可优先选择复议,借助复议机关调查取证优势固定证据。
行政诉讼问楹庭律师,矿业权纠纷问楹庭律师、行政处罚也要问问楹庭律师,企业要清楚法律关系、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