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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两大救济途径,衔接模式分为复议前置、复议选择、复议终局三类,选择规则严格:

一、衔接模式及规则

  1. 复议前置

    1. 当事人对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典型情形:自然资源确权决定、纳税争议等(详见第675问)。

  2. 复议选择

    1. 当事人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若已申请复议且被受理,在复议期限内不得再提起诉讼;若已起诉且法院受理,不得再申请复议

  3. 复议终局

    1. 当事人申请复议后,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2. 典型情形: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

二、选择核心原则
  1. 一事不再理:同一争议,不得同时启动复议和诉讼;

  2. 优先受理:先受理的程序优先,后受理的程序终止;

  3. 法律优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衔接模式选择救济途径,不得随意突破。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律师观点

  1. 当事人提起行政救济前,需精准判断争议类型对应的衔接模式,避免因程序选择错误被驳回;

  2. 对复议前置案件,切勿直接起诉,否则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 复议选择案件中,若争议复杂、证据不足,可优先选择复议,借助复议机关调查取证优势固定证据。

    行政诉讼问楹庭律师,矿业权纠纷问楹庭律师、行政处罚也要问问楹庭律师,企业要清楚法律关系、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