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龙文区某在建商品房项目,老陈是一名塔吊指挥工,在这个工地已经干了两年。2026年1月的一个下午,他在地面指挥塔吊吊运钢筋时,上方21层掉下一块未固定的木模板,直接砸中他的头部。老陈当场倒地,头盔碎裂,送医途中不治身亡。
推诿困局:总包说是分包的人,分包说不是他的工人
老陈的妻子从老家赶到漳州,看到的是殡仪馆里冰冷的遗体。她找总包单位,总包说:“他是分包劳务公司的工人,跟我们没有劳动关系。”她找分包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说:“他是临时叫来的,没有签合同,不是我们正式员工。”两家单位互相踢皮球,一个多月过去了,老陈的遗体还停在殡仪馆,丧葬费都没有着落。
老陈妻子找到泽良(漳州)律师事务所时,已经哭不出声音:“律师,我老公在工地上被砸死,两家公司都不认,我该怎么办?”
锁定责任主体: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
泽良工伤律师接案后立即研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律师调取项目总包合同、分包协议,发现该劳务公司并无施工资质,属于违法分包。同时调取工地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通过劳务公司负责人个人微信转账),证明老陈确实在该工地工作。此外,律师向龙文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调取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木模板未固定系工人违规操作,总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固定证据,突破“无合同”困局
老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泽良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以下证据:
1. 工资转账记录(劳务公司负责人每月通过微信转账,备注“工资”)
2. 工地考勤记录(老陈手机里的工地打卡APP截图)
3. 工友证人证言(3人愿意出庭,证明老陈在工地担任塔吊指挥)
4. 工地出入证(老陈遗留的工作证)
5. 事故现场照片及监控录像(证明事发时老陈正在指挥塔吊)
工伤认定:总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6年2月,泽良律师向龙文区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将总包单位列为被申请人。总包单位辩称“死者系劳务公司雇佣,与我方无关”。律师在书面意见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明确指出:劳务公司无施工资质,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采纳律师意见,2026年3月作出工伤认定。
工亡待遇计算:全额由总包单位承担
因总包单位未为老陈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亡待遇由总包单位承担。泽良律师为家属计算: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57000元(2025年数据尚未公布,暂按2024年54188元上浮5%估算),20倍约为114万元。
2.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漳州202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约8000元,6个月计48000元。
3. 供养亲属抚恤金:老陈妻子无固定工作,女儿12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老陈月均工资6500元,妻子按40%计算(因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但配偶有劳动能力的通常不享受,需核实——此处法律要点:配偶需无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妻子43岁无残疾,一般不符合条件;女儿12岁符合条件,按30%计至18周岁。因此仅女儿可享受。6年×12个月×6500元×30%=140400元)。如果妻子能证明无劳动能力,可另行主张,但实践中需严格证据。
律师向家属解释:因老陈妻子43岁且无残疾,不属于“无劳动能力”,故无法享受配偶抚恤金。家属表示理解。最终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4万元、丧葬补助金4.8万元、女儿抚恤金14万元,合计约132.8万元。
仲裁调解与执行
2026年4月,劳动仲裁开庭。总包单位起初仍以“违法分包”为由试图减轻责任。泽良律师当庭出示工伤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总包合同、违法分包证据,完整证据链证明总包单位法定责任。经过两轮调解,总包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130万元。
2026年5月,赔偿款全部到账。老陈妻子带着女儿来到律所,深深鞠了一躬:“孩子他爸没了,但这笔钱能供女儿读完大学。谢谢你们。”
泽良(漳州)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咨询热线:0592-5973521
地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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