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7日晚,江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发布通报:针对网红钓鱼博主“格小格爱钓鱼”涉嫌在景区水域违规垂钓一事,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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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称,今年4月,该博主在景区水域使用活泥鳅作为钓饵进行垂钓,并将所得渔获在市场售卖。博主账号回应称“事发地并非禁渔区”,并表示正在配合调查。但渔业部门随即回应:已传唤当事人就钓鱼点和渔获量进行调查,确认其使用活饵垂钓的行为已涉嫌违规,目前正在做笔录、固定证据。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钓鱼方法”的争议。但在法律层面,它实际上触碰了当前渔业资源保护中最为敏感的几个问题:什么是休闲垂钓?什么是变相捕捞?哪些行为会从行政处罚滑入刑事犯罪?

一、为什么不让你用活泥鳅?——先说说生态账

在讲法律之前,有必要先讲清楚一个前置问题:为什么很多地方明令禁止用活泥鳅钓鱼?

这个问题的答案,藏在生态学里。泥鳅在水中扭动的姿态对翘嘴、鳜鱼等掠食性鱼类有着极强的诱惑力,诱钓效率远超常规饵料。钓友们私底下管这种玩法叫“泥鳅党”,形容其“打窝后半小时内就能清空一片水域的掠食性鱼群”。

更关键的是,那些被投放但未被吞食的活体泥鳅会进入自然水体。泥鳅适应力强、繁殖快,一旦在非原生水域存活并繁衍,就可能挤压本土物种的生存空间,引发生态入侵风险。

因此,禁止使用活体鱼虾饵料,本质上不是为了“为难钓友”,而是为了守住两条生态底线:防止掠食性鱼类被过度捕捞,以及阻断外源物种对本地水生态的潜在干扰。这就好比不允许用高压电捕鱼、不允许用药毒虾——不是因为它们“不道德”,而是因为它们的破坏力远超其表面看上去的那点捕捞量,属于对渔业资源的绝户式利用。

“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垂钓”明确列为禁止行为。类似的禁令已经在全国多个省市落地。这反映出一种立法趋势:在“长江十年禁渔”的宏观政策背景下,休闲垂钓的监管正从“宽松治理”走向“精准规制”。

二、法律依据:“白纸黑字”

回到本案。尽管当事人辩称“事发地不是禁渔区”,但法律对使用活饵垂钓的禁止性规定,并不以“是否在禁渔区”为前提。

1. 法规规定

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也就是说,哪怕你是在允许垂钓的开放水域,只要你用了活泥鳅做钓饵,就已经违法。

2. 处罚依据

使用泥鳅等活体饵料垂钓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这里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第一,“没收垂钓器具”意味着可能没收的是整套装备——对于专业钓鱼博主来说,一套高端的路亚装备动辄上万元,经济代价不可谓不大。第二,“并处”罚款的最低起罚金额是2000元,即便情节轻微、配合调查,也远高于常见的几百元交通违章罚款。

三、“禁渔区”之争:为什么不能拿来当挡箭牌?

当事人声称“事发地不是禁渔区”,试图以此作为免责理由。这一辩解在法律上有两个明显的漏洞。

第一,如前所述,活饵垂钓禁令不以禁渔区为适用范围前提。全域禁止,意味着这个辩护理据从一开始就不成立。

第二,庐山西海作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水体生态保护等级本身就高于普通水域。管委会在通报中已明确表示“确认其用活饵垂钓已经涉嫌违规垂钓”。后续调查中,钓鱼点的具体位置和水域属性将成为认定责任轻重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否在禁渔区,影响的是处罚的层级,而非违法的定性。

四、渔获售卖:一条不能碰的红线

本案中,“将渔获在市场售卖”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节点。

早在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渔业法》中,第三十二条第六款首次对休闲垂钓进行了法律定性:“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也就是说,法律给“娱乐性垂钓”留了一道合法的大门——你可以钓鱼,可以自己吃,可以送朋友,可以放生,但绝对不可以卖。

一旦涉及交易,性质就变了。在法律评价体系里,售卖渔获是区分“休闲娱乐”与“生产性经营”的核心指标。一旦被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就不再属于受保护的休闲垂钓范畴,而是直接按照非法捕捞处置。

本案中,举报明确提到“所得渔获在市场售卖”。如果这一情节被查实,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将从“违规垂钓”升级为“变相捕捞”,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五、最严肃的问题: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追责?

本案最终的走向,取决于调查结果中几个关键变量的认定。

两种法律责任的分界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那什么叫“情节严重”?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活泥鳅”的法律定性

这里有一个最关键的变量需要厘清:使用活泥鳅垂钓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中“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

从生态危害性来看,活饵垂钓与电鱼、毒鱼具有相似的“掠夺性”特征——都是为了追求更高渔获量而采用的不计生态后果的手段。而且,多项地方性法规已将活饵垂钓与电鱼、毒鱼、炸鱼并列纳入禁止行为清单,反映出立法者对这类行为危害性的一致判断。但在现行刑法司法解释文本中,目前列举的典型“禁用方法”仍然是电鱼、毒鱼、炸鱼,并未明确提及活饵垂钓。

这是一个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如果使用活泥鳅垂钓不被认定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那么即便发生在禁渔区内,也未必直接触发“两禁”入罪标准——仍须以渔获物数量或价值是否达到门槛来判断。

本案的刑事风险有多大?

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可以从两个维度判断:

第一个维度:渔获量和案值。 如果调查认定渔获量远超500公斤或价值超过10000元的入罪门槛,那么不论是否使用禁用方法、是否在禁渔区,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反之,如果渔获量有限、案值不大,则更可能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据庐山西海渔业部门透露,目前正在就“渔获量”进行调查。

第二个维度:是否构成“以非法捕捞为业”。 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捕捞为业的,从重处罚。作为一个以钓鱼为内容创作的网络红人,其行为与普通钓友的“偶尔违规”在法律评价上可能存在差异——职业属性、营利动机、传播效应,都可能成为认定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程度的参考因素。

实践中两种可能的后果

如果案件最终走向行政处罚,当事人可能面临没收垂钓器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而如果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且定罪,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之间的“鸿沟”,正是调查中需要厘清的关键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2月修订的新《渔业法》专门增加了对违规垂钓的处罚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显著抬高了违规垂钓的行政处罚上限,这意味着即便不进入刑事程序,当事人也可能面临比以往更为严厉的经济处罚。

六、流量时代的警示:网红不是“法外身份”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维度。

在短视频平台上,以钓鱼为内容的创作者普遍拥有巨大的流量号召力。他们的垂钓行为和理念会直接影响到海量粉丝的认知和模仿。当一个博主用“高渔获量”来获取流量时,往往会不自觉地滑向“为了拍视频不计手段”的歧途。

越有影响力的人,越应该对规则怀有敬畏。 这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由传播规律本身决定的——你的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被复制,每一帧画面都可能成为观众的“操作指南”。如果网红的行为本身就不合规,那么其所传播的“钓鱼文化”就不仅不能娱乐大众,反而会成为破坏生态的隐形推手。而当违规行为被公之于众时,其形象损失远非删帖道歉所能挽回——法律上的处罚或许有限额,但信任的破产没有价码。

这一点,值得所有内容创作者引以为戒。

结语:每一竿都应有规矩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巡查执法与普法宣传,依法严厉打击违规垂钓,维护水域生态秩序”。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有待官方进一步通报。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启示:法律保护我们休闲娱乐的权利,但也划定了不可逾越的边界。 垂钓是一项传承千年的休闲活动,但在“长江十年禁渔”和生态保护的大背景下,它必须被纳入更规范的法治框架。你可以享受垂钓的乐趣,但你必须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我想对每一位钓鱼爱好者说:在你下一次挥竿之前,花几分钟查一查当地的水域管理规定——这件小事,可能比你想象的更重要。

那根小小的鱼竿,握在手里是自由,用错方式就是隐患。自由的价值,从来都在于规则之内的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