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机制回归立法初衷,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建立了主动识别、精准研判、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认定了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予以规制。近日,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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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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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反复投诉不予受理案

2026年4月13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肖某某来信投诉举报称,某品牌挂面标签标识存在问题,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立案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经查,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累计918次,频次显著异常。3月12日,其已就该类挂面标签问题提起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告知处置结果。此后,投诉人在明知商品存在标签问题的情况下,再次购入同一商品,并以相同理由重复发起投诉。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经综合研判后认为,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大量投诉举报,且在短期内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继续购买并索要赔偿、奖励,其行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肖某某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法定渠道告知其法律依据及后续救济途径,同时对其反映的标签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实现投诉与举报分类处置,推动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有序分离。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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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恶意投诉不予受理案

2026年5月20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黄某某投诉举报称,辖区某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老三镇葵仁酥”过期,要求退款并赔偿。

经查,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362次,举报289次,2026年在安岳县就商品过期问题投诉举报7次。投诉人对该次购物行为全过程录像,并对所购的每种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进行近距离拍摄,在明知商品过期的情况下仍购买,其行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亦非正常消费维权,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据此,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黄某某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法定渠道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及后续救济途径。对其反映的过期食品问题线索,该局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实现投诉与举报分类处置,推动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有序分离。

“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同时发布提示称,对于借“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恶意侵占行政资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规制;呼吁广大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提醒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安全的市场环境。

全媒体记者 崔鹏泓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陈蕊妮

责编 | 罗安舒

审核 | 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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