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两起加油站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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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一:
2025年12月3日,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依法对群众举报的加油站未按规定给予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加油员加油时未穿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及加油机旁放置纸巾等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调取相关资料证实加油站已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加油员杨某在2025年11月18日中午13时加油作业时未穿防静电鞋,加油机旁放置纸巾等可燃物品情况属实。
该员工的行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加油机旁放置纸巾等可燃物品的行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6.1.1:“加油机附近应按GB 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决定给予宁乡市某加油站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案情二:
2026年2月5日,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宁乡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未按规定在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加油员在加油前未检查车辆是否熄火、加油员未提示顾客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等三条问题,经现场核实调取2026年1月24日加油站加油区域视频监控,证实该站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抽纸)情况属实,其余两个问题举报不实。
该员工的行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6.1.1:“加油机附近应按GB 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鉴于该加油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决定给予宁乡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宁乡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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