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诉广东小天鹅水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母某、王某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侵权事实存在,经营方及股东共计被判赔87000元。据悉,被告方母某、水魔方公司、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规定时限里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此次遭侵权的 “小天鹅”,是拥有六十余年发展历史的家电行业标杆企业。品牌历史最早可追溯至 1958 年,1978 年研制出中国首台全自动洗衣机;1996 年、1997 年企业先后登陆深交所 B 股、A 股,获评 “中国洗衣机第一股”。
早在 2025 年 11 月 26 日,《扬子晚报》就曾刊发题为《网友网购 “小天鹅” 洗衣机误购 “小天鸥”,“小天鸥” 是否构成侵权》的报道,曝光涉事企业傍名牌嫌疑。
小天鹅公司表示,“小天鹅” 文字及图形标识经长期宣传使用,具备极高市场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母某、涉事电商公司与小天鹅公司属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该知名品牌,却仍在售卖洗衣机的线下店铺、线上商品页面使用 “小天鹅” 字样及高度近似商标,还在商品详情页将 “Littleswan / 小天鹅” 标榜为自有品牌,该行为侵害小天鹅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涉事企业在洗衣机机身显眼位置标注企业全称,名称中 “小天鹅” 辨识度极强,极易让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小天鹅” 既是注册商标,也是企业核心字号,品牌市场知名度与占有率居高。母某、涉事电商公司在产品铭牌标注含 “小天鹅” 的企业名称,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侵权商品与正品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涉事公司成立仅两年,刻意将知名品牌字样纳入企业名称,主观存在搭便车牟利意图,违背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准则,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小天鹅公司遂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母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判令涉事电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母某与涉事电商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20000 元,股东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小天鹅公司提交证据显示,涉案商标于 1995 年 11 月 7 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依法续展,核定使用品类包含第七类洗衣机等产品。1997 年 4 月 9 日,小天鹅洗衣机商标获评驰名商标,系国内洗衣机行业首枚驰名商标。另有国家统计局行业信息中心出具材料佐证,1996 年至 2012 年,小天鹅洗衣机连续十七年销量位居全国同类产品首位。足以证明该商标积淀深厚、海内外口碑良好,品牌辨识度深入人心。
法院审理认定:母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涉事电商公司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如下:广东小天鹅水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标注该企业名称的洗衣机产品;母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小天鹅公司经济损失 27000 元;涉事电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小天鹅公司经济损失 60000 元;王某对该公司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 2700 元,由小天鹅公司承担 200 元,母某承担 800 元,涉事电商公司与王某共同承担 1700 元。
高沃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标识,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商标,或是实施各类引人误认商品来源、关联关系的混淆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
家电领域仿冒傍名牌现象屡见不鲜,电商行业蓬勃发展后,仿冒货品的销售渠道愈发隐蔽多元。
傍名牌本质是投机式不正当竞争。侵权商家利用大众消费心理,依托知名品牌积攒的信誉流量,复刻商标、企业名称、产品外观等元素制造认知混淆,误导消费者下单,以低成本攫取不正当收益。
仿冒品牌只模仿外表,无法复刻正品品质与售后服务。消费者低价购入仿品,常会遭遇品质缺陷、售后缺位,甚至存在安全隐患;正规品牌也会因假冒产品负面口碑蒙受声誉损失。此类搭便车行为,既损害企业品牌价值,也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商标是企业核心无形资产,市场经营者应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完成商标注册、搭建完整商标保护体系,规避商标抢注、侵权纠纷。高沃配备专业商标顾问与法务团队,可提供商标注册、维权诉讼全流程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来源 | 部分内容整理自扬子晚报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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