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2日15时30分,刘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在天津市武清区新创路6号院内倒车时,与步行的张女士发生碰撞,造成张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7天,经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右侧第2-5、左侧第1、3、4肋)、肺挫伤、创伤性气胸等。后经司法鉴定,张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评定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2927.49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北京元甲(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丁律师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梳理医疗费用。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非医保用药”主张,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哪些属于非必要或非医保用药,法院最终采信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医疗费诉求。

第二,成功争取误工费赔偿。保险公司以张女士已超过55岁、刚到物流园上班尚未发放工资为由,主张不赔偿误工费。律师通过举证张女士具备劳动能力、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误工费22549.5元。

第三,处理挂靠关系下的责任主体。涉案车辆登记在荣灿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崔某某。律师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为后续执行提供了保障。

第四,一并解决垫付款问题。实际车主崔某某为张女士垫付了15000元医疗费。律师在诉讼中主动将垫付款纳入处理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分别支付给张女士和崔某某,避免了当事人另案诉讼的诉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女士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

法院最终确认张女士的损失为:医疗费21648.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15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2549.5元、护理费9019.8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181327.49元。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某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81327.49元;
  2. 张女士返还实际车主崔某某垫付款15000元;
  3. 为便利当事人,判决保险公司将166327.49元直接支付至张女士账户,将15000元直接支付至崔某某账户;
  4.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崔某某与荣灿公司连带负担。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普通人有以下几点实用建议:

1. 发生事故后,务必保留好所有医疗票据和病历资料。本案中,律师正是凭借完整的票据和病历,才得以全面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即使是一些“偏方”或非正规医疗机构的支出,只要与伤情相关且有票据,也有机会获得法院支持。

2. 超过退休年龄不等于没有误工费。很多保险公司会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如果您在事故发生时仍具备劳动能力并有实际工作(即使是刚入职),请务必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主张误工费。

3. 注意“挂靠”车辆的责任主体。如果您被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挂靠”车辆撞伤,一定要将实际车主和被挂靠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能极大增加您获得足额赔偿的保障。

4. 垫付款问题要在诉讼中一并解决。如果对方垫付了医疗费,务必在起诉时一并提出,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返还,这样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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