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公司的车间操作工。 半年前, 他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 被送医治疗一段时间后回家休养。 其间, 经申请,人社部门认定他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他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停工留薪期满3个月后, 他觉得身体恢复的差不多了, 便主动返岗工作, 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正常向他发放工资, 但未继续支付剩余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他想知道: 这种情况下, 他能要求公司补足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据此, 工伤职工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及工资福利不变等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 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间, 停工期间不仅包括医学上的治疗期间, 还包括休息休养期间, 以便于伤病恢复。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这是法定的、 确定的, 并不以提供劳动为获取前提。 因此,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 并不等同于放弃剩余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领取正常工资为由, 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试想,在工伤职工本可以不参加工作而获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情形下, 其提前返岗提供劳动后, 反而不再享有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 显然有失公允。

本案中, 小李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 另行提供了劳动, 且公司未明确拒绝, 小李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因此, 公司应同时向小李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和返岗上班期间工资。 也就是说, 对被停发的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小李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补足。(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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