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使用电子产品、不良用眼习惯、基础疾病等因素,极易引发眼部疲劳及各类眼部问题。在此背景下,“护眼贴”成为消费者缓解眼部不适的常用选择。
近日,新京报消费研究院调查发现,电商平台在售的多款二类医用护眼贴存在宣传乱象,诸多商家突破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范围,借“医用”名头宣称产品“可治愈近视散光、消除飞蚊症与白内障、根治干眼症”;同时存在货不对板、医疗器械与保健用品混发、同一械字号产品宣称不同功效、滥用“药监认证”话术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眼科医生明确,近视、白内障、飞蚊症、干眼症等眼部问题,均无法通过外用护眼贴治愈;法律专家指出,商家此类营销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及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规,已构成虚假宣传。
二类医疗器械暗示“可改善、治愈近视散光”
新京报消费研究院调查发现,多家店铺的二类医用护眼贴存在借话术暗示、宣称可改善甚至治愈近视散光的违规行为。近日,记者在某购物平台“甘医生旗舰店”看到,一款医用护眼贴销售页面标注“专攻学生近视散光 重回5.2”等内容宣称产品可矫正近视;同时使用“药监认证”话术博取消费者信任。不过,当记者咨询该产品是否对近视有效时,店铺客服未正面回应,仅表示产品可缓解视疲劳。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二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产品取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仅能代表产品安全、质量合规,并非官方认证产品具备治疗功效,法律层面也无“药监认证”这一官方概念。
今年4月底,在“藤石制药旗舰店”,记者发现一款医用护眼贴直接标注为“散光近视贴”。客服明确表示,产品对散光、近视有良好改善效果。“本桑医学研究旗舰店”相关产品则在页面宣传“专研近视散光问题”“告别近视问题”,还根据近视程度划分套餐。该店铺内,同款产品另一链接,同样将该产品的功效指向近视,写着“视力重回5.2”“每天15分钟 和近视说拜拜”,并罗列多项数据:假性近视改善率98.63%认可、裸眼视力提升97.3%认可、眼轴发育逆转率99.21%认可。页面底部以小号字标注“数据来自品牌及合作机构评估,实际效果因人而异”,记者咨询客服后,对方确认坚持使用产品可降低近视度数。
针对近视矫正相关宣传乱象,2019年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已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在当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无法治愈,仅能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减少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医生马晓敏解释,近视主要分为轴性近视和屈光性近视,90%以上为轴性近视,因眼轴过长导致,属于眼球壁物理性拉伸的不可逆结构改变;屈光性近视源于角膜、晶状体曲率异常,同样是眼部结构性问题。散光则是角膜、晶状体表面球面形态异常所致。护眼贴仅能作用于眼周浅表组织,无法触及、改变眼球深层结构,根本无法矫正近视、散光。
新京报消费研究院顾问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指出,商家宣称护眼贴可治愈近视、逆转眼轴,属于法定虚假宣传。国家多部门已明确近视、散光无法治愈、逆转,眼轴发育也不可人为干预。商家将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偷换为“药监认证”,刻意混淆行政许可与功效认证的界限,借用监管公信力误导消费者,属于引人误解的不正当宣传,违反广告真实性原则。同时,商家公示的各类超高眼部改善数据,仅来自品牌合作机构内部评估,无权威临床试验支撑,真实性、科学性无法核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禁止宣传有效率、改善率类营销数据,商家以页面夸大数据搭配底部免责小字的方式规避责任,属于无效规避。
违规宣称能治白内障、消除飞蚊症
除针对近视、散光矫正的宣传外,多款医用护眼贴还违规宣称可治疗白内障、消除飞蚊症。3月26日,记者在某购物平台“法铂曼旗舰店”发现,一款二类医用护眼贴销售页面标注“专攻飞蚊症”“清浊消影 不见飞蚊”,针对飞蚊黑影、重影模糊、青光眼、白内障等问题进行宣传,并详解飞蚊症发病原因、症状及危害。客服向记者确认,该产品可针对性改善白内障、飞蚊症及晶状体玻璃体浑浊问题。
记者查询该产品注册证(吉械注准20252140171号)发现,其注册的预期用途为“适用于辅助治疗由干眼症引起眼干、眼涩、酸痛、红肿、视疲劳、视物模糊的眼部不适症状”,不含消除飞蚊症、治疗白内障的功效。
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法铂曼旗舰店所售医用护眼贴注册证编号结果显示,该产品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为“适用于辅助治疗由干眼症引起眼干、眼涩、酸痛、红肿、视疲劳、视物模糊的眼部不适症状”,不包括飞蚊症。
“Dr.avin旗舰店”一款医用护眼贴直接命名为“白内障护眼贴”,还在产品介绍页面科普白内障相关知识。3月27日,在咨询过程中,客服也确认产品对白内障有效。经查询其注册证(黔械注准20252140069号),产品的适用范围为“用于贴敷眼外部,提供相对密闭的潮湿环境,预防暴露性角膜炎。通过眼部湿敷,缓解眼睛干涩、酸痛红肿、视疲劳、视物模糊等眼部不适症状”,不包含其宣称的白内障。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明确指出,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宇表示,产品注册用途仅为“缓解干涩、疲劳等”,却宣传“治疗白内障、飞蚊症”属于超范围宣传、虚构功效,直接构成虚假广告。除了上述规范上述规定,商家行为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马晓敏提示,护眼贴仅能通过密闭湿润环境暂时缓解干眼、视疲劳,目前无任何外用产品可治愈白内障、消除飞蚊症。白内障唯一根治方式为手术,飞蚊症以临床观察为主,重症患者可通过激光或手术干预,日常防护核心在于防晒、控糖、戒烟、均衡饮食与定期眼部检查。
采用“人工泪液技术”,能消除干眼症?
调查还发现,部分商家还涉嫌虚假宣称医用护眼贴可消除干眼症。4月21日,记者发现,“甘医生旗舰店”一款医用护眼贴主打“医用级消除干眼症”,标榜采用“人工泪液技术”。商家所谓的“人工泪液技术”实际是指这款医用护眼贴的成分中含“聚乙烯醇”,在其详情页面写着“缓解眼干眼涩(聚乙烯醇)4代人工泪液 延缓眼细胞衰亡 改善眼部问题”。
聚乙烯醇是人工泪液常用核心成分,也是干眼症基础治疗的常用原料,但在护眼贴添加该成分并无治疗干眼症的效果。马晓敏解释,聚乙烯醇是一种高分子聚合物,在眼科领域确实常见,但在人工泪液中的用途与护眼贴中的角色完全不同,在人工泪液滴眼液中,作为增稠剂和润滑剂,增加泪液黏度;而在护眼贴中添加聚乙烯醇的核心目的是让贴片本身不干燥、有凉润的触感,提升使用体验,它并不是为了让眼睛吸收而添加的。聚乙烯醇几乎不可能通过眼部皮肤被眼睛吸收,更不可能达到治疗干眼症的效果。
“干眼症通常无法根治。”马晓敏表示,“护眼贴本质上是一种外敷于闭合眼睑表面的贴片,其成分作用于眼周皮肤,无法以有效浓度到达眼表(角膜和结膜)来补充或修复泪膜。治疗干眼症需要直接作用于眼表,而护眼贴隔着一层眼睑皮肤和多层组织,无法做到这一点。”
记者进一步发现,这款宣称可消除干眼症的护眼贴,与该店铺另一款宣称可改善近视的护眼贴,使用的是同一械字号(青械注准20232140021),产品注册用途、适用人群、生产企业等信息完全一致,仅包装设计不同,注册的预期用途为“缓解眼睛干涩、酸痛红肿、视疲劳、视物模糊等眼部不适症状”,并不涉及近视矫正、干眼症治疗。此类现象十分普遍,本桑制药医用护眼贴同样使用该械字号,商家却宣称用于近视散光矫正;藤石制药、Dr.avin旗舰店的两款医用护眼贴共用黔械注准20252140069号械字号,却分别宣称可改善近视、治疗白内障,均超出注册的功效范围。
邓勇表示,同一注册证的不同产品却宣传近视、白内障、干眼症等五花八门的超备案功效,商家擅自扩大医用产品使用场景,属于滥用医疗器械注册资质。商家宣传内容与官方注册备案信息严重背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作出功效保证、治愈承诺,同时,违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宣传必须严格贴合注册载明范围的规定,篡改产品真实功效、违背科学常识,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
货不对板,医疗器械、保健用品混发
调查中,记者还发现电商平台医用护眼贴存在货不对板、械字号产品与保健品混发的问题。本桑制药医用护眼贴的链接之下注明产品的类别为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为“青械注准20232140021”,生产企业为青海齐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但记者购买后,收到的产品却是“青升制药叶黄素护眼贴”,两款产品外包装设计高度相似,仅名称、商标略有差异。客服起初称是仓库发错货,承诺补发正品,同时声称两款产品配方技术虽有区别,但改善眼部问题的效果类似。4月28日,记者收到该店补发的本桑制药医用护眼贴,与上述标注的内容相符。
记者购买的本桑制药医用护眼贴,收到的产品却是“青升制药叶黄素护眼贴”,仅为普通保健用品。
经查,记者收到的青升制药叶黄素护眼贴并非医疗器械,仅为普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为南阳博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豫健用生【2024】第0081号”,产品批准文号为“豫健用品【2024】第0989号”,执行标准Q/BAT 165-2024。保健作用为适用于睡眠质量差、熬夜、眼部视疲劳引起的眼睛干涩、发痒、疼痛、眼部浮肿、充血、酸胀、视物模糊、迎风流泪人群的日常呵护保健。两款产品无论医疗器械还是保健用品属性,均无改善近视、散光的作用。
邓勇分析,网购二类医疗器械护眼贴被错发包装高度相似的无资质保健用品,两款产品外观设计基本一致,仅商标、名称细微区分,存在刻意迷惑消费者的主观嫌疑。涉事保健用品仅有行业自律备案编号,无政府行政批准资质,绝非医疗器械,且未在电商平台上架,商家私下补发、谎称仓库错发的说辞缺乏合理性。该行为既违背民法典买卖合同约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构成消费欺诈,也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混搭仿冒包装还触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简单发货失误。
标称海外研发,实为国内贴牌生产
在这些医用护眼贴的宣传中,部分商家还通过文字游戏、包装设计虚构海外品牌背景,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为进口、海外研发。“法铂曼旗舰店”医用护眼贴外包装印有日文、“东京制药”繁体字样,销售页面标注“日本原装”“日本眼科院线同款”“日本专业医疗科研品牌”。但核查信息显示,该产品注册人、生产企业均为国内长春市奥朗特生化药械科研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朗特)。
法铂曼旗舰店宣传截图。
记者以代理为由联系到奥朗特的招商人员,对方表示,“这款眼贴属于委托加工,对方提供品牌,产品技术都是我们公司自主研发的,都有自主产权。”不过,对方并未告知委托企业的名称。该工作人员还透露,如果想要代工,只需提供一个品牌商标、一个公司,产品的技术以及后续注册事宜都可由该公司完成,产品设计也可以按照客户的意愿来。企查查显示,2025年,奥朗特曾三次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受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针对“海外背景”质疑,店铺客服称产品为日本研发、国内合作生产,但无法提供海外合作文书,仅出示国内企业的品牌授权书。记者在公开渠道未查询到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东京制药”商标。根据授权书内容,产品外包装右上角繁体字的“东京制药”并非其商标,而是产品名称之一,在包装右下角“FairyVigor”才是这款产品的商标。记者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显示,共有6个“FairyVigor”同名商标,其中,国际分类为医疗器械的“FairyVigor”商标的申请人为寿光市虹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寿光市虹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尚左,经营范围为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记者多次致电该企业,电话未拨通。
“Dr.avin旗舰店”同款违规产品也存在类似问题,产品标题标注“德国白内障玻璃体浑浊眼贴”,页面宣称“德国公司监制”,外包装标注“德国戴文制药有限公司”授权。企查查显示,德国戴文制药有限公司为香港注册企业,且已处于休止状态。该产品实际由国内贵州国大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记者多次致电产品外包装上的电话,无人接听。该产品外包装上的商标“Dr.avin”的申请人为郑州吾湉贸易有限公司。
Dr.avin旗舰店宣传截图。
2025年12月12日,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飞行检查情况通告中,发现4家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其中,国大药业(贵州)有限公司在列。国大药业(贵州)有限公司在设备、文件管理、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销售与售后服务六个方面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据上述两款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亦可知,该产品身份并非进口。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编号前缀为“国械注进”,而上述两款产品的注册编号均以“X械注准(X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前缀,属于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
李宇表示,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却宣称“日本原装”,属于伪造产地;香港注册公司宣称“德国公司监制”,属于虚构生产者背景。商家的上述行为利用消费者对“进口”“海外研发”的信任心理,足以误导购买决策,构成消费欺诈。将非商标的“东京制药”置于显著位置,且无真实海外合作背景,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日本企业产品,属于引人误解的标注,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如果商家无法提供有效的海外合作文书直接证明其“国内外合作模式”的说法,为虚构事实。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微“浙江药闻”曾发布医疗器械消费提醒,警惕虚假宣传,通过产品注册(备案)证和说明书、标签了解产品适用范围、产品禁忌,警惕普通商品虚假宣传具备医疗用途的行为,不听信商家的夸大宣传,谨防上当受骗。对于操作复杂或需要由专业医护人员指导或操作的医疗器械不建议通过网络购买。
新京报记者 刘旭
编辑 王鹿
校对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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