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通讯员 杨勤煊)12岁儿童父母及姐姐遭遇意外身亡,留下的存款、赔偿金等140万余元竟被其亲叔叔侵占。法院以侵占罪判处叔叔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9日发布的一件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显示,被告人吴某甲与自诉人吴某乙系叔侄关系,吴某乙(时年12周岁)父母及其姐姐于2019年1月17日意外身亡。2019年1月25日,吴某甲向有关部门申请担任吴某乙的监护人。

监护期间,吴某甲为吴某乙开设了银行资金账户,吴某乙所拥有的其父母、姐姐生前存款、意外伤害险赔付、救助金等资金均先后进入该银行账户,相关银行卡及密码均由监护人吴某甲代管。

2020年4月12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吴某甲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累计支取资金150万余元,扣除用于吴某乙生活、教育等正常开支后,有140万余元被吴某甲占有。案件审理阶段,吴某甲退赔部分经济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吴某乙的指控成立。吴某甲作为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财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在审判阶段退赔部分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监护人将未成年人大额财产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违反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恶意侵占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对滥用监护权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形成震慑,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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