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5月29日电 (马可欣)5月27日至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查批准了《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七章,包括总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四条,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14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作为高原生态功能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近年来城镇化建设持续提速,城镇规模不断扩大,牧民定居点、生态旅游景区逐步完善,市容市貌管护工作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管护工作中也存在责任划分不清晰、执法监管协同不足、环卫设施适配性不强、占道经营与乱堆乱放等问题突出,既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质量,也制约生态旅游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2011年出台的相关管理法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上位法要求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亟需通过废旧立新,构建贴合高原生态保护、少数民族聚居特色的市容市貌管护长效机制,以法治化手段破解管护难题,提升城镇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构建起完善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体系,以法治力量护航县域生态保护、城镇治理现代化和谐稳定,为打造干净和美“小县优城”、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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