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5月29日电 (马可欣)5月27日至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查批准了《西宁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西宁市安全生产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四条。《条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西宁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培训和教育、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管理、外包(来)单位管理、风险辨识、资金投入、应急救援等。
《条例》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通报和督查督办等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根据辖区内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情况,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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