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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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治安调解、不予处罚、超期办案、违规执法等行为不服,走完复议、诉讼程序后仍败诉或维权无果。

那么,对治安案件执法行为及处罚不服,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吗?

最高检检答网专家王志坤就该问题给出过权威解答:

对于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的执法活动,检察机关可以监督其涉刑的部分,即对应作刑事处理的治安案件,监督公安机关采取刑事立案,或者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治安案件,通过行政诉讼监督间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但目前囿于法律缺位,检察机关不能受理纯属治安案件范畴的行政处罚监督申请。

人民检察院可否对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检察机关的监督可否延伸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领域;

第二,公民针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除了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外,是否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寻求司法救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关于该条的释义指出,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对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的司法监督。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是否违反法定期限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的执法活动有一定的监督职能。

比如,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于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处理的行为,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启动刑事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属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范畴,对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检举、控告,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根据职责及时处理,符合条件的,应该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此外,如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于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行政处罚,在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仍然不服,针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可以间接对行政处罚产生影响。

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治安案件执法活动同步的监督职权,比如该案件确实属于治安案件,不会上升为刑事案件,那么,检察机关就不能直接受理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的监督申请(包括检举、控告),除非申请监督的事由是该行政处罚属于以罚代刑、有案(犯罪)不立。如果没有经过行政诉讼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也不在检察机关受案范围之内。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的执法活动,检察机关可以监督其涉刑的部分,即对应作刑事处理的治安案件,监督公安机关采取刑事立案,或者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治安案件,通过行政诉讼监督间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但检察机关不能受理纯属治安案件范畴的行政处罚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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