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6日凌晨3时58分许,田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旗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吕村村口处,与袁女士驾驶的纯电动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袁女士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女士被送往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1天。经诊断,其伤情包括:多发肋骨骨折(12根以上)、创伤性血气胸、肺挫伤、胸椎5-8椎体压缩性骨折(3处以上)等。后经司法鉴定,袁女士的伤情构成两个九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25%;误工期120-210日、护理期60-120日、营养期90日。

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袁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4万余元(分责后)。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北京元甲(天津)律师事务所的任律师、王律师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成功争取按北京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天津、原告居住地在天津,应按照天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约5.5万元/年)。任律师、王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受诉法院地为北京,应按照北京标准(88650元/年)计算。法院最终采信了律师意见,残疾赔偿金高达443250元,比按天津标准计算多出近20万元。

第二,精准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袁女士父母需要扶养,王律师提交了被扶养人关系证明等证据,法院最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55986.7元,进一步扩大了赔偿总额。

第三,合理应对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护理费的质疑。袁女士为自由职业,无法提供完整的工资流水和纳税记录。律师通过举证袁女士处于劳动年龄、因伤无法工作的事实,法院酌情支持误工费35000元、护理费24000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第四,妥善处理第三方垫付款。事故发生后,天津市财政局财政投资业务中心为袁女士垫付医疗费117124.04元。律师在诉讼中将垫付款一并纳入处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袁女士分别返还垫付款,避免了后续纠纷。

第五,推动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律师主张鉴定费是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最终判决侵权人田某按50%比例承担鉴定费2175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各负同等责任,田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袁女士的合理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50%比例赔偿,不属于保险范围的部分由田某按50%比例赔偿。

法院确认袁女士的损失合计(分责前):医疗费13282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4000元、误工费35000元、残疾赔偿金4432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598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400元、鉴定费4350元,总计约72.7万元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袁女士180400元(护理、误工、精神损害等);
  2. 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赔偿袁女士198768.44元
  3. 某保险公司支付第三人垫付医疗费58562.02元
  4. 袁女士返还第三人垫付医疗费58562.02元
  5. 田某赔偿袁女士鉴定费2175元
  6. 袁女士退还田某垫付费用3000元
  7. 以上合计,袁女士实际获赔约37.9万余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同等责任但获赔近38万”的交通事故案件,对普通人有以下几点实用建议:

1. 选择受诉法院很重要,残疾赔偿金标准可能相差近一倍。根据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本案中,律师选择在北京起诉,适用北京标准(88650元/年),而事故发生在天津(约55000元/年),仅此一项就多争取了近20万元。如果您的事故涉及跨省市,务必咨询律师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

2. 两个九级伤残,累计赔偿指数不是简单相加。袁女士构成两个九级伤残,最终赔偿指数为25%(相当于一个八级伤残)。多部位伤残的累计计算有专门规则,需要由鉴定机构综合评定,不要自行放弃主张。

3. 自由职业者也可以主张误工费。即使没有固定工作和完整工资流水,只要能够证明具备劳动能力、因伤无法工作,法院会酌情支持误工费。建议保留好之前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

4. 第三方垫付的费用,要在诉讼中一并处理。本案中财政局垫付了11万余元医疗费,律师将其纳入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原告分别返还,避免事后扯皮。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单位、救助基金垫付),务必在起诉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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