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17时20分,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天津市京滨大道与城王路交口,与徐先生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徐先生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先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先生被送往天津市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次日转至天津某医院,行左股骨骨折闭合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实际住院9天。经诊断:左股骨颈骨折、高血压病1级、高血糖。后经司法鉴定,徐先生左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365日、护理期90-150日、营养期90-180日。
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徐先生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6万余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北京元甲(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田律师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在无直接收入证明的情况下,成功争取误工费。徐先生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证明等常规证据。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偿误工费。律师向法庭充分陈述:徐先生虽无固定工作,但具备劳动能力,因伤住院、手术、康复周期长达一年,必然导致收入减少。法院结合伤情、年龄(54岁)、鉴定意见确定的365天误工期,酌情支持误工费35000元,打破了“无证据即不赔”的僵局。
第二,全额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保险公司辩称“受伤不严重,不同意支付”。律师指出:十级伤残,且行内固定手术,伤情严重,对生活和工作造成长期影响。法院最终全额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第三,最大化护理费和营养费。鉴定意见给出的护理期90-150天、营养期90-180天。律师主张按上限150天、180天计算。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护理费支持31650元(含11天护工费3850元,剩余按200元/天),营养费支持9000元(180天×50元/天)。
第四,财产损失虽无维修发票仍获支持。电动车损坏,徐先生仅提供了车辆受损照片,无维修发票。律师主张财产损失1000元,法院酌情支持500元,体现了“有损失即有赔偿”的务实态度。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李某全责,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徐先生的合理损失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
法院确认徐先生的损失合计(已扣保险垫付1.8万后):医疗费1770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31650元、误工费35000元、残疾赔偿金1849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7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00元、财产损失500元,总计约32.9万元。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 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0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180500元;
- 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徐先生剩余损失148624.8元(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剩余部分等);
- 以上两项合计约32.9万元;
- 案件受理费7401.43元,由徐先生负担1694.72元,由李某负担5706.71元;鉴定费3150元由李某负担。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全责、十级伤残,误工费无直接证据仍获支持”的交通事故案件,对普通人有以下几点实用建议:
1. 没有工资流水、劳动合同,误工费也能酌情获赔。很多自由职业者、打零工者、务农人员无法提供完整的收入证明。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由“零赔付”。但法院会根据伤情、年龄、当地收入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一定数额的误工费。关键是让法官相信您确实因伤无法工作,并且之前有劳动能力。保留好任何能证明您有工作或收入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邻居证言、村委会证明、临时工作照片等。
2. 鉴定意见的“区间”应争取上限。本案鉴定意见给出的误工期180-365天、护理期90-150天、营养期90-180天。律师主张按上限计算,法院采纳。如果自己主张时选中间值或下限,就会少拿赔偿。
3.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要轻易放弃。十级伤残对应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5000-10000元。即使保险公司以“伤情不重”拒赔,也要坚持主张。本案全额支持1万元,体现了对伤者精神痛苦的合理救济。
4. 财产损失即使没有维修发票,有照片也可以争取。电动车、手机等物品损坏,建议第一时间拍照、录像,保留现场证据。即使无法提供维修发票,法院也会酌情支持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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